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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运费、佣金的核算分析

李 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出口谈判中,当明确出口商品的要求后,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就在于报价是否合理;在报价的各项指标中,除成本、费用和利润之外,其他主要因素还有退税、运费以及佣金等。从理论上说退税、运费和佣金都有相对固定的算法,但在实务中这几个方面从理解和计算的角度看,都有着和理论不同的变化与解释。本文在通过间接税、重/泡货、计佣基数等内容解析的基础上,重点对报价中的退税、运费和佣金进行具体核算和分析,以期从不同的角度提供针对性的借鉴和解读。

一、运费的实际算法

当前,国际贸易中大多数运输是通过班轮来完成,班轮运输主要又分为集装箱和散货。就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散货运输主要集中在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大宗或能源类商品上;集装箱运输则集中在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传统出口换汇的一般性商品中,这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商品出口的主要结构,所以在此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要研究对象。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凡货物积载因数小于1.13CBM(立方米)每吨的货物,称为重量货;反之则称为轻泡货。我国现行的规定是每立方米货物的重量大于1吨的为重量货;小于1吨的为轻泡货。

集装箱根据装箱方式不同又可分为FCL(整箱)和LCL(拼箱),其中FCL计算一般采用的是包厢费率,先区分重货还是泡货;再根据实际计算习惯,一般体积超过55立方米以上的多考虑装40尺柜,35-55之间的20和40尺柜都有可能,20-35之间采用20尺柜,低于20以下的更多选择拼箱。

LCL运费计算主要采用“W/M”方式。通常货物运费吨分重量吨(W)和尺码吨(M)。按商品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以1立方米为1尺码吨;计费标准“W/M”是指按商品的重量吨和尺码吨二者择大计费。在理论上一般默认单位费率是固定的,求解时更多只考虑运费吨单个变量的比较。

但在实际业务中,不同货代给出的拼箱费率按重量吨和尺码吨往往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双重变量,根据不同费率、运费吨组合计算后再行比较。比如说,某商品重量5吨、体积8立方米,“W/M”费率是USD100/60,那么最后的运费总额就不能只看W和M的比较,而是5×100和8×60的比较,最后按总额高者重量吨的标准收取500美元。

举例:A公司出口商品从上海到洛杉矶,体积为20×30×40CM, 数量是100000PCS,其中20PCS/CTN,单位重量8KGS/CTN,费率是W/M-USD35/45,20´FCL(USD2000)-40´FCL(USD4000),按照标准装箱尺寸20´FCL(25CBM/17TON),40´FCL(55CBM/25TON);现在求该笔运费总额。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先求出W和M:W= (8÷1000) × 100000÷20 = 40吨(TON); M= 0.2×0.3×0.4×(100000÷20) = 120立方米(CBM)。

2.求出单位立方米与重量的比值:40/120=0.333吨/立方米,每立方米重量小于1吨,所以该货为轻泡货,如果涉及到LCL计算,标准采用M计费。

3. 总体积大于20CBM:先考虑FCL,由120÷55=2.18得出,可先安排2个40´FCL(固定体积下,可装载空间越大,运费越低)。

4. 商品剩余的重量体积为:120 -55×2 = 10CBM,0.333 ×10 = 3.33吨。

5. 剩余商品按尺码吨计收:100×10= USD1000;

剩余商品按重量吨计收:115×3.33 =USD382.95;所以,总运费=2×40´FCL+LCL= 8000+1000=USD 9000。

在计算FCL包厢费率时,要根据体积大小按照(40尺-20尺-拼箱)的先后比较顺序。同时有两方面一定要注意:一是涉及到LCL时,要注意“W/M”是将运费吨和费率的乘积进行比较,按拼箱运费高者计价;二是总运费计算时,不管是FCL还是FCL+LCL,一定要按总运费最低价来核算。

二、出口中关于佣金计算的解析

外贸中有时需要支付进口商相应的佣金,佣金= 计佣基数 x 佣金率。但从实务的角度上看,佣金计算的重点在于明确计佣基数,下面以FOB、CFR和CIF三种主要贸易术语为例具体解析。

(一)FOB术语项下的佣金计算

佣金= 计佣基数 x 佣金率;计佣基数可以是FOB净价,也可以是FOB含佣价。

1.以FOB净价为基数:FOB含佣价 = FOB净价+ FOB净价 × 佣金率 = FOB净价× (1 + 佣金率)。

2.以FOB含佣价为基数:FOB含佣价 = FOB净价+ FOB含佣价 × 佣金率 = FOB净价÷ (1-佣金率)。

举例:出口谈判中我方对某产品报价为FOBNanjing10000美元,对方要求3%的佣金,此时我方需要改报含佣价,此时如以FOB 净价为计佣基数:

含佣价 = 10000美元 x ( 1 + 3%) = 10300美元;

应付佣金额 = 10300美元 / (1 + 3%) x 3% = 300美元。

如果按FOB含佣价为计佣基数:

含佣价 = 10000美元 / (1 – 3%) = 10309.28美元;

应付佣金额 = 10309.28美元 x 3% = 309.28美元。

通过比较,后者的含佣价和应付金额都比前者多出9.28美元,原因就是根据后者的方法计算,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可以给与进口商多一些佣金。虽然上例中以10000美元为基数,2种不同的算法差额只有0.28,很容易被忽略,但从逻辑方法上说是根据不同的基数求出,是不能混淆的。

(二)CFR与CIF术语项下的佣金计算

CFR术语项下加入了运费,围绕运费是否计佣,主要也可以分为两种方法:

1. 以FOB含佣价为基数:CFR含佣价= CFR净价+ FOB含佣价 × 佣金率,即:

= CFR净价+ (CFR含佣价-单位运费) × 佣金率,即:

= (CFR净价-运费×佣金率) ÷ (1-佣金率)。

2. 以CFR含佣价为基数:CFR含佣价 = CFR净价+ CFR含佣价 × 佣金率 = CFR净价÷ (1-佣金率)。

举例:出口谈判中我方对某产品报价为CFRNewYork11000美元,其中运费1000美元,对方要求3%的佣金,我方需要改报含佣价,此时:如以FOB含佣价为计佣基数:

CFR含佣价 = (11000-1000 x3%) ÷ (1-3%) = 11309.28美元,

应付佣金额 = CFR含佣价-CFR净价 = 309.28美元。

如果以CFR含佣价为计佣基数:

含佣价 = 11000美元 / (1 – 3%) = 11340.21美元,即:

应付佣金额 = 11340.21 x 3% = 340.21美元 。

通过比较,在CFR术语下以FOB含佣价为基数所得佣金比以CFR本身含佣价为基数所得佣金多了340.21-309.28=30.93元,这30.93元是以运费本身含佣价为基数求得的佣金(1000÷ (1-3%) x3%)。

CIF术语关于佣金的计算除了增加保险费之外与CFR基本一致,保费在计佣基数中的比重很低,在此就不再专门列举。

上述分析说明在佣金计算时有多种方法,重点在于计佣基数的选择,事实上买家或者中间商都不会排斥自己收取更多的佣金,同时对于出口商而言,佣金二次计佣以及运保费作为基数所多付的佣金和出口总金额相比数额很小,影响甚微;因此在实务中涉及佣金时双方基本上都会采用以含佣价为基数的计佣方法。

三、出口退税计算的原理与表示方式

出口退税是把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中所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根据不同的税率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贸易鼓励措施。出口商向供应商采购的商品一般都含有17%增值税,假如退税率是13%,出口后国家会退还原来17%中的13%。例如出口商以含税价1000元买进商品(商品的实际价格要把含税的价钱扣除,1000 ÷(1+17%)得出的也就是不含税价854.7元,),就算以采购原价1000元出口,出口商也能从国家那里拿到大约111元(854.7×13%)。这就是出口商从国家拿到的退税。

(一)增值税的转嫁分析

增值税本身是一种间接税,在外贸中具体来说是指纳税义务人(商品的生产方、原料的供应方)用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等方法把自身需要交纳的增值税转嫁给出口商,而自己属于间接税的纳税人,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实际上已将需要交纳的税款加在商品售价上由出口商来负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举例:假设某种商品从无到有,从原始材料到出口产成品/消费品经历了A/B/C/D四个生产加工阶段,最后出口商购买转销到国外或者由消费者购买并消费,它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以及税负承担人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详细看出,在假设增值幅度相同的情况下每一个生产商的理论纳税额都比之前多了1.7元,商品从0到最后的40元共计纳税6.8元,对于每个生产商而言,他们实际纳税额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的余额,但在外贸中由于出口商最终将产品销售到国外,不在国内流通环节产生增值(性质和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使用消费一样)。所以出口商(消费者)成为了间接税最终且实际的承担者,这就是增值税具体的转嫁过程。

(二)出口退税计算的不同表示方式

出口退税的计算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 [商品税后价格 ÷ (1+17%)] × 出口退税率;二是 [出口退税率 ÷ (1+增值税率)] × 商品税后价格。

第一种方法是常用的退税计算公式,第二种方法理论解析中少见,但在实务应用中较为常见即:(退税率÷1.17),所以有必要在此对公式2做具体解析;

例如某出口商品税后成本23400元,退税率13%,求退税额;用公式1求出退税额= (23400÷ 1.17)×13% = 2600元。

用公式2求出退税额= (13% ÷ 1.17) × 23400 = 2600元。结果肯定相同,但公式2的计算原理是在于(13% ÷ 1.17) 的换算,即(13% ÷ 1.17) = (1÷1.17) × 13%,而在实务的表示中往往会把其中的1给省略掉。

公式1中(23400 ÷ 1.17) 的含义是将税后价格还原成税前价,本质含义是根据税后价格总额来计算退税;而在公式2中的(13% ÷ 1.17) = (1÷1.17) × 13% 本质含义是先将税后价格23400元理解成23400个1元钱,然后求出每1元钱里成本是多少,退税是多少,是按照税后价格的单价来计算退税。所以只分析[出口退税率 ÷ (1+增值税率)] 是不够的,必须理解成(1 ÷ 1.17) × 13% 这样才具备正确的计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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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张艳英.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理论与实际差异分析.《商业经济》.2006年第5期.

[2] 杨秀玉.出口退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计算分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7期.

[3] 覃娜.进出口业务中几项重要价格计算问题分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8期.

[4] 邵作仁.商品出口价格核算方法的再研究.《对外经贸实务》.20011年8期.

[5] 陈蕊.CFR/CIF对外报价时运费核算不容忽视.《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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