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行政法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行政法的变革与行政权的调整息息相关。行政法诞生初期与现今都是行政权扩张的阶段,而行政法发展中期,行政权曾经受到严重的束缚。行政权与社会权力既互相矛盾又和谐统一,国家内部因素是影响行政权的主要因素,然而外部因素也不应该被忽视,社会权力也是影响行政权的重要因素。从行政法颁布开始,社会权力便发挥了自身的影响力,不断推进行政法进行改革,对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社会权力和行政法的关系
起初,在行政法发展初期,社会权力已经产生,然而行政权并不受社会权力的影响,它属于国家内部体系,两者没有什么关联,整个社会仍然处于行政权的压制状态下。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行政法仅仅发挥其管制作用即“行政法的功能在于保证政府机关能够更有效率更便捷地实施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在于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由于效率至上主义的价值取向,放松了对公共权力的有效控制,導致无法正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采取强制性和命令性的管理手段而不是诱导性激励性的服务方式,即重心在于管理而非服务。”
然后,在行政法发展中期,受西方国家“法治”思想的影响,我国认为行政权独揽大局的时代已经过去,应该过多关注社会公共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逐渐融入社会权力,极大降低了行政权的强制性,同时从不同角度制约着行政权,国家开始注重个人的自由和平等。除此之外,在社会民众的不断要求下,行政权也开始受制于法律。与此同时,行政权开始配合社会权力的实行,发挥其自身作用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权力的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法的变革也延顺着社会权力的诉求。
最后,在如今的行政法发展时期,行政权不仅要对社会风险服务,同时也要注重与社会权力实现均衡发展。行政权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兴起激发出行政权的本质即回归人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实力不容小觑,他们掌握着一大部分的社会权力。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权力在行政法的变革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社会权力在发挥自身作用时不断与行政权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即形成一种政府主导下公民积极参与的制度体系。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行政法同时制约着社会权力与行政权。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行政法学结构的嬗变
1、行政法理念的变化
行政法的理念是制定行政法所遵循的原则,它贯穿整个行政法的始终。传统的行政法有两个理念,分别是:控制行政权力与提供公共服务。然而这种陈旧的理念已经不能够适应新的行政法。新的行政法理念应该是加强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合作交流。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基于同一发展目标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即“政府主导,公民积极参与”的关系。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都坚持着同一个目标,那就是一切为了人民。行政法的变革需要同时考虑到政府以及社会民众的意见,这就需要政府与公民及时沟通,交流意见,只有这样,行政法才能够真正服务于民,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行政法学研究范畴的变化
在传统的行政法体系中,国家行政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认为行政权力应该被下放到社会中。因此,社会权力应运而生,这种权力代表着人人平等的观念。近年来,社会权力不断深入到行政法中,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政府主导的工作中。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权力与行政权之间互相抗衡,在相互制约中不断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法基本结构的不断改变,社会权力不断深入到行政法的基本结构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行政则包括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两种。社会行政也成为行政法基础结构的重要因素。
3、行政法学组织结构的变化
社会权力深入到行政法中引起了行政组织结构的转变,传统的行政组织结构是一级约束一级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法律发挥着自身严格的约束作用,下属对于上级的命令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保证极高的办事效率。然而这种优势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展现,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许多人员出现尸位素餐的现象,对其应该完成的工作不上心。而如今,在“政府主导,社会公民积极参与”的背景下,旧式的行政组织结构也逐渐展现出自身的弊病。因此,行政法必须不断调整自身结构以适应新形势。新的行政组织结构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还应该满足公民的社会需求。因此,社会权力语境下,行政法学组织结构的变革刻不容缓。
4、行政行为的变化
一些非政府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执行,不仅影响着国家行政领域而且也对社会行政领域产生积极的作用。社会权力深入行政法中极大的削弱了传统行政法的强制性,除此之外,行政法中也融合了社会权力的志愿性、协商性以及私法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促使行政行为发生了很大改变即形成了行政私法行为。行政私法行为的确立意味着传统行政法独揽大局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以私法辅助行政时代已经来临。行政私法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采用私法形式完成行政行为的任务。行政主体在社会权力的影响下主动采用私法行为完成任务,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共利益。久而久之,行政司法行为便成为行政行为的主要部分。
5、行政主体的变化
社会权力深入到行政法中,也就使得社会上许多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共行政事务中。这些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拥有共同的目标即“服务人民”,只有在他们的共同合作下,人民的公共需求才能够得到满足。因此,原本由政府独揽的行政权开始下放到社会中,也就是说那些非政府组织等成为行政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采用间接的方式,社会主体开始服务于自身,他们能够在了解自身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更多人的需求。因此,社会权力深入到行政法的大背景下,行政主体由政府逐渐引入社会主体的加入。
6、行政模式的变化
在社会权力语境下,行政模式自然发展为公私合作的行政模式。这种行政模式为政府和社会公民之间搭建了一座共同的桥梁,通过这一桥梁,他们可以互帮互助,共同面对困难、解决困难。在这种行政模式下,政府和社会公民一条心、向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只有这样,办事效率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这种公私合作的行政模式摆脱了传统行政模式的弊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够切实感受到民众的意见,知道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而不是仅仅通过政府独裁而处理相关问题。因此,社会权力深入到行政法的大背景下,行政模式自然改变为公司合作的模式。
总结:综上所述,行政法在不同时期其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社会权力语境下,行政法学的理念、研究范畴、组织结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模式都发生了许多变化。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的变化永远不会终止,正等待着更多的学者不断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