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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分析

涂霄汉

(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新疆 乌鲁木齐830006)

[摘要]劳务派遣又被称作劳动力出租、派遣,或是称为人才出租和派遣,主要指由相应的机构与劳动者拟定有关劳动合同,并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薪酬的一种用工形式。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实际用工单位,而是存在于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本文分析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两者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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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责任服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1派遣单位的权利。以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为主,自主选拔劳动者,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和工作期,有对劳动者进行调配管理,能够决定劳动者的薪资,有权决定合同的续签、解除、修改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派遣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很多,例如:告知被派遣员工应遵守的派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事宜,即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以及派遣协议的有关内容。同时还要构建起相应的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必要知识及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确保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派遣协议的规定,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和相关待遇,包括试用期内的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等。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派遣协议的规定,为被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保,并办理社保“一卡通”等相关业务及手续。经常督促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同时,还需要做好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间各种纠纷的处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用工单位的权利。根据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有权查询派遣单位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协议向派遣单位追加赔偿。派遣员工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退回。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4用工单位的义务。根据国家的有关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切实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于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用工单位应如实告知派遣员工。向被派遣员工明确告知其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每月的劳动薪酬。按照规定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工资等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各种费用,提供并执行与其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例如: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休息、带薪年休假等。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例如: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民族团结有关知识教育、企业文化教育,以及具体岗位、工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办法、具体岗位工作的操作规范和着装规范要求、工作流程等。建立用工单位内部的工资增长及分配制度,对于连续用工的,可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

所谓劳动派遣,是指劳动力输出单位与劳动力接受单位,前者与劳动者签定合同后,后者形成接受具体劳务活动的总体过程。

派遣用工前,须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派遣岗位名称、性质,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派遣员工的数量和具体的派遣期限,不同岗位及工种的具体劳动薪酬和支付方式,以及每月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和具体的支付方式。同时还应包括:被派遣员工因公负伤、生育期间或患疾病期间相关待遇的处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支付,派遣协议的具体执行期限,派遣服务费(也称劳务派遣管理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和标准,以及双方如违反劳务派遣协议后的责任问题。

派遣协议签订后,由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用人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在派遣协议的基础上生成的,直接是为派遣单位而服务的。通过三方(即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协议,实现了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将完整的劳动关系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即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有关系,但却没有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但却没有关系,二者各取所得,各尽其用。

3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3.1当三方(即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产生矛盾时,《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即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受到损害的是劳动者,但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避免纠纷,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双方应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这是双方在损害责任问题上的法则。

3.2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要承担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的派遣单位在协议中规定“劳动者若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想通过这种方式和手段来规避或降低自己的责任。这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尽管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因此引起所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但是,由于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合同关系,假如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原因而解除或终止合同,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再根据协议约定向用工单位追责。

3.3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合同,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这是派遣单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开始,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拟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由于用工单位未尽审查义务,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作为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就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假如使用未签合同的派遣员工,如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则用工单位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3.4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1)因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其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缴纳,因此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国家新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即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需要由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有关的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则应协助派遣单位做好派遣员工工伤认定的调查与核实等工作。由派遣单位具体负责承担被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但也可以与用工单位书面约定具体的补偿办法。(2)按现行法律规定,因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达不成一致的,应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为第一责任方,实际用工单位为第二责任方。从用工单位角度来说,为了避免额外再承担责任,应在劳动者事故赔偿过程中和派遣单位一起赔偿,与劳动者家属进行三方调解,这样可减轻用工单位责任。

3.5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其完全为民事行为,应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任何关系。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工单位可按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其退回,由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结 语

综上所述,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应该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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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侯增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及劳务派遣用工现状研究[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3.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劳务派遣制度解读与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Z].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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