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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被告人欺骗的法庭

文\【法】勒内·弗洛里奥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事,有些无辜者承认了他们并未犯过的罪行。战前,我曾在重罪法庭为一起案件辩护,但至今我还一直对此案怀有疑问。我几乎确信那是个错案,但也不能完全肯定。

招认

警察总队一名警长不满15岁的女儿被残杀了。她是被一个男人糟蹋之后,又用锤子打死的。当时,她刚刚离开她父亲住的地方,穿过一片空地去上学。

本省及邻省的所有警察布下天罗地网,每抓住一名惯犯或审查一名流浪汉的身份证时,都要仔细地盘问他们在出事那天的时间安排。有一天,两名警察在巡逻中盘问-二位小伙子(以下以姓名开头字母H表示)。H的身份证不合格,警察把他带到了警察分队。经过审查,得知他曾经犯过一些轻罪并受过多次处罚。此时,警察提了一个惯常的问题:“警长的女儿是你杀死的吗?”使警察大吃一惊的是,当时没有对H使用任何压力,他就立即承认了。当然,警察做了尽可能详尽的笔录。做过笔录之后,这两名警察把H带到专门负责调查本案的同事那里,H仍然肯定了自己的供词。后来,他又在预审官面前再次招认。最后在重罪法庭上,他的态度依然如故。于是,他被判处死刑。

H被带回监狱,当人们给他戴上手铐时,他突然翻供了。他竭力申明自己无罪并且在上诉书上签了字。经过上诉审理,原判决被撤销了。当事人又被押送到另一处重罪法庭受审。这一次,他请求我为他辩护。我应该承认他申辩无罪的上诉显然是真诚的,可是,他根本没有办法向我讲清楚他当初为什么招认。尤其令我感到困惑的是,仅因核实身份证就使小伙子害怕以至于用谎言承认“罪过”,显然说不通。虚假的供词会带来什么后果,他不可能不知道。他的这种行为令人难以置信。另外,当时警察对他没有施加任何压力,他完全是自动招认的。特别是,他的“供认”一直坚持到原审重罪法庭,十分奇怪。

仔细查阅案卷让我发现了一个反常情况:H首先在盘问他的警察面前承认罪行,接着又在负责调查的警察那里承认。后来,在预审法官那里也承认了。但是,三份笔录的内容完全不同。在第一份供词里,H讲了一系列很不确切的情节,与搜集到的物证完全不同。例如,他说他打了女孩子好几锤,而尸体剖验报告说只有一处伤痕;他还声称把凶器扔到了河里,可是人们是在离作案地点不远的地方找到了凶器……这样的“错误或矛盾”之处,在笔录里共有十多处。如果此案是他所为,他不可能在交代作案过程时屡次出错。面对这份笔录,我不明白的是:他为什么主动地承认罪行,又自愿地提供那些丝毫不能减轻其罪责的不确切情况呢?

疑点

在负责调查的警察所记录的那份笔录中,除了两处错误之外,其他错误没有再出现。而在预审官的笔录里,被告对事实的叙述则与调查得来的情况完全一致了。

我问过H。他告诉我说,第一批警察审问了他很长时间,特别是问他打了死者几下、用了些什么凶器等。他说,因为他是无辜的,他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只好随便说。审讯者显然也并不比他知道得更多,于是认真地记录了他的供词。相反,负责调查的警察却对此案的微小细节有所了解,他们在讯问中提醒H:“你肯定说错了,你只打了一锤。”H回答说:“是的,是这样。”于是,他就这样纠正了他第一次供词里那些错误中的8处错误。其中的两处错误仍在卷中,其原因十分清楚。这两处错误没有可能被纠正,因为警察当时还不知道。而以后的调查,是预审官委托司法警察进行的。另外,预审法官曾让H注意这两点,H毫不费力地按照提供给他的细节字斟句酌地签了自己的口供。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混乱的,而另一份材料又似乎完全证明他无罪。

H是一名农业工人,那位不幸的姑娘被杀害的那天,他正在农场主家干活儿。农场距离作案地点有50公里远。农场的老板担保,早上8点钟的时候H还在农场里。但是,第一次判处H死刑的合议庭陪审员们,对这一点未给予任何重视。没有别的理由,就是因为被告已经认了罪。农场主还说明了他为什么确信他所担保那个时间是可靠的,因为那天早上他和H很早就坐马车到地里去了,他俩又是一起回来的。回来的路上,他们必须在农场附近的铁路交叉口停下来,让巴黎开来的快车通过。农场主说得很清楚,列车每次通过的时间是7点55分。出事那天火车是正点通过,这个情况是属实的。但农场主无法肯定H在卸了马之后是否还待在农场里,他不能证明后来H又干了些什么。

大家都知道出事的确切时间,姑娘是8点45分离开父亲居住地的。她遭受袭击的地方离她家大约有10分钟路程,离学校有5分钟路程。这样,她被杀害的时间应该是8点55分。这个情况还被另一个人证实了,这位证人在这个时间听到了喊叫声,但没有引起特别的注意。如果H真是罪犯,他就得用50分钟的时间跑完50公里的路程。据调查,他当时只有一辆旧自行车。这样,他必须用这辆自行车在法国北方常见的那种碎石路上创造出异常优秀的成绩才行。我曾想,应该敲一敲陪审员的脑袋,并向他们指出:即使是一位自行车比赛冠军,骑着一辆赛车,也不可能在这种路面上创造出这样的成绩。罗歇·拉佩比是当时最佳自行车运动员,我要求他做了一次实验。法院的书记员坐在汽车上跟着他,以便作出证明笔录。这位优秀运动员就像要夺冠军似的竭尽全力,但也未能成功。应该说,这一次示范表演感动了陪审员。

当然,仍然有人反对我,说即使农场主所说的快速列车通过的时间是真实的,而他可能记错了日子……但是,农场主坚持他的意见。重罪法庭庭长在认定H第一份口供笔录中一些具体情节不确实的同时,坚持认为被告在第一次被审问时所提供的其他情节则是经过核实的。针对每一个情节,他都向被告提问:“你怎么能提供出这样的细节呢?”H则回答说:“我是从报上看到的。”

有一个情节使H失误了。姑娘在一块空地上被纠缠后,又被拖到1914年战争时留下的一个弹坑里。人们发现她的时候,可怜的姑娘头朝下,衣服被解开了,裙子也被撩起,警察将这个难看的场面拍摄了下来。H在第一次笔录里描绘的情形和这张照片一样。于是,庭长问:“如果你是无辜的,那你怎么可能知道这些事呢?”H回答说:“我在报上看到了照片。”但实际上那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的材料即使到了记者手里,也是不能公开发表的。而H的回答是否就证明他犯了罪呢?我是绝不相信的。在出事的那些天,H肯定从报纸上看到了许多详尽的报道,其中就有关于凶杀和尸体姿势的文章。几个月以后,当他被审问时,他很可能以为自己曾在报纸上看到过照片……

辩论进行得十分激烈,到我发言的时候,已经是凌晨3点钟了。审理的结果是,陪审员采取了折中的解决办法,在无法挽回局面的情况下竟然不释放H,而是判处他去服劳役。使我惊讶的是,一家地方报纸竟登出了令人困惑不解的标题——《辩护人成功地说服了陪审团,H只被判处服劳役》。据我知道,H这个人不久就死了,他死前一直没有停止声明自己无罪。

(摘编自《错案》,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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