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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背后的困局

本刊记者/李云虹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召开了一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环境污染案例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所研讨的污染个案就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垃圾焚烧厂环境污染一案。与会嘉宾分别就此案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其中,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国家环保部环评中心专家成员赵章元教授结合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谈及我国垃圾焚烧面临的困局,并指出了走出困境的方法。

焚烧垃圾存在何种危害

《法律与生活》:您认为,湖北省武汉市锅顶山垃圾焚烧厂环境污染一案有哪些违法之处?

赵章元:对于垃圾焚烧的整个过程来说,它的危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排放的气体污染空气,二是飞灰的污染。事实上,在湖北省武汉市有5座垃圾焚烧厂,每年产生的飞灰达560吨,锅顶山垃圾焚烧厂仅仅是其中之一。

锅顶山垃圾焚烧污染事件的违法之处首先是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在周边居民没有搬迁完毕即开始运行,这等于未批先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环境评价报告通过之前,不许动工建设,更别说运行了。这是一个违法点,它没有经过环评的整个手续。 其次,还有露天堆放飞灰的违法问题。飞灰是垃圾焚烧的剩余物。垃圾焚烧最后产生的二噁英被烟囱拦截以后形成飞灰。飞灰拦截了99%的二噁英,因此,飞灰是危险的,不能随便处理,应该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去处理。对于飞灰的处理,目前最简单的一种方式是用水泥玻璃把它固化,然后放到危废填埋场。但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看到,武汉的这两家焚烧厂并没有这么做,而是露天堆放,这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法律与生活》:在您看来,垃圾焚烧到底会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哪些损害呢?

赵章元:经过上百年的实践,垃圾焚烧一直未能成为让广大民众接受的垃圾处理方式。其弊端突出表现在潜伏性污染熏、耗资昂贵、操作复杂和浪费资源等方面。尽管其污染防治技术在日益改进,但至今依然不成熟,还不能经受理论和实验的检验。

通过垃圾焚烧的化学方程式,我们很容易看出,焚烧垃圾会生成10倍乃至15倍体积的有毒气体、灰渣和飞灰。其中,产生最多的气体是二氧化碳,还有一氧化碳、二噁英等。这些气体又被称为温室气体,造成地球的温室效应。二噁英是一种有毒的含氯化合物,是一种溶于油脂、难降解的有机物,其持久性取决于它的半衰期长达14~73年。

二噁英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人体微量摄入不会立即引发病变,但摄入后不易排出,会积蓄在人体的脂肪内,累积到一定程度会致癌或引起其他慢性病。

飞灰须利用水泥等物品将其固化,露天随意堆放的飞灰会污染我们的水源和土壤。如果垃圾混合,没有进行分类,焚烧时,垃圾燃烧得不充分,排放的有毒物会更多。

如何管理垃圾焚烧

《法律与生活》:在您看来,我国在垃圾管理上出现了哪些问题?

赵章元:目前,我国市政管理遇到的主要难题在于垃圾暴涨,填埋填不得。那么,焚烧是否可行呢?我国对垃圾焚烧问题的认识出现了较长时间的激烈争论。在2005年“十一五”规划制定期间,大多数人看到的是垃圾焚烧带来的垃圾减量化优势和杀菌消毒的优点,出现了“鼓励使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字眼,一些地方管理机构上马垃圾焚烧设备。然而,处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社会的广大民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对盲目照搬、机械地执行计划的管理思维造成冲击,而这也是我国当前在垃圾管理上的症结所在。

《法律与生活》:既然垃圾焚烧会污染环境,那我们又该如何处理这些垃圾呢?

赵章元: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一定要正确认识我们国家刮起的这股垃圾焚烧风目前吹得有增无减是为什么。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焚烧绝不是国家真正的长远政策,我坚信这一点。我提倡,把垃圾资源化,要变废为宝,要按照循环经济的思路把废弃物变成有用的物品。在我看来,这才是我们国家未来真正需要努力的方向。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科学地对待垃圾再处理问题,坚定不移地走垃圾资源化这条道路。

目前,国际环境论坛已经提出持续性污染物(即POPs)已经包围了人类,并在地球表面积累得越来越多。积累到一定程度,所有的生物都将无法承受。而垃圾处理唯一的出路是资源化综合利用,这是我多年来一贯宣传主张的观点。因为按照循环经济的思想,传统经济是从资源到产品到污染排放这样单向发展的。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造成资源越来越少,形成资源危机、环境危机,所产生的污染物越来越多。倘若按照循环经济运转起来,那么,将不存在污染问题,或者存在的污染问题将大大降低。

众所周知,垃圾资源化是一个系统过程,这条路走起来比较艰难。但人们也能看到可喜的进步,现在,有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开始自发地成立中国垃圾资源化产业联盟,并在四川召开了成立大会。有一些企业自发地出资,偶导将垃圾资源化。

《法律与生活》:对于垃圾焚烧这个问题,国外又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赵章元:首先谈谈我们的近邻日本的代价。由焚烧垃圾产生的比沙林气体毒性更有毒的物质正在逐渐污染整个日本。它不仅通过空气,而且通过污染鱼类影响人类健康。1998年4月,有研究者在日本大阪近郊能势町的一个焚化炉周嗣的土壤中检测出二噁英的浓度高达8500ppm,为全世界检测的最高纪录。日本有上百个反二噁英团体在反对垃圾焚烧。

制定垃圾焚烧欧盟标准的一些欧洲国家也开始进行反思,纷纷颁布禁烧令,关闭焚烧炉。目前,有超过15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对焚烧垃圾的部分禁令。使用焚化炉最多、较早的发达国家,如德国、荷兰、比利时等,早已相继颁布了“焚化炉禁建令”。在英国伦敦郊区以及莫里山谷等社区、安大略湖区的反对焚烧行动也在此起彼伏地开展。

在国际法中,对垃圾焚烧也制定了三项原则,即预警、预防和限制越界影响。

新《环境保护法》能否制止污染事件

《法律与生活》:在您看来,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能否遏制类似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垃圾焚烧厂环境污染案的发生?

赵章元:新《环境保护法》较之修改以前有诸多亮点,这些亮点一定会在处理污染事件的发生上发挥亮剑效果。该法亮点之一是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报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以前,我国的环境质量很保密,属于国家机密不能公开。现在,新《环境保护法》要求这些报告必须公开。

亮点之二在于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公开违法者名单,这一做法非常不简单。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不仅如此,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能做到这一点,绝对是一大进步。

亮点之三是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这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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