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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明讨“清白”记

他曾是顶着“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光环的公安局长

他也曾是被判犯罪入狱的阶下囚

他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申诉人

他如今是实名举报副检察长的维权人

他的人生被四次定义

皆因发生在12年前的一起奇案……

本刊记者/赵晓秋

从2002年到2014年,从37岁到49岁,12年间,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前局长李青明因对他的一起案件判决不服,走过了一条艰辛的维权路。

牢狱之灾

李青明,1965年出生;1983年10月,从山西警校毕业后在山西省蒲县公安局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11月,任蒲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检书记;1992年2月,任蒲县公峪乡党委书记。1994年3月,年仅29岁的李青明出任临汾市古县公安局局长;4年后,调任洪洞县公安局局长。

做了近10年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在公安刑侦业务上颇有作为,曾破获多起大案、要案,并因一举打掉盘踞当地10年之久的“小李子”涉黑团伙受到省、市、县表彰。最风光的2000年,李青明的名字反复出现在报纸上。

那时的李青明意气风发,对刑侦工作很有想法。山西省公安厅曾在洪洞县公安局召开现场会,推广他的经验。鉴于洪洞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工作开展得好,李青明本人还到公安部作过典型发言,一度入选“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然而,就在李青明的仕途一帆风顺时,命运却徒然给他来个急转弯。

2002年7月,临汾市决定公选两名该市公安局的副局长。临汾市市委在7月22日的《临汾日报》上公示了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民主推荐人员名单。在这份名单上,李青明名列第二名。按照组织程序,如没有异议,7天后,李青明就可能会走马上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了。

大喜过后,大难突降。就在民主公示的第二天,7月23日,李青明突然接到临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汾市纪检委)的通知,说他有经济问题,要求他到临汾市纪检委接受“双规”。7月24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李青明刑事拘留。

李青明在2010年接受《法制周末》记者采访时曾回忆说,当时有关方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把他刑事拘留了,“他们‘以拘代侦’,就是先把人抓起来,再查犯罪证据。但是查来查去,也没有找到证明我犯罪的证据”。从2002年7月25日至8月8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先后7次提审李青明,要求其交代所谓的经济问题,但一无所获。

突然从公安局长变成犯罪嫌疑人,这是李青明做梦也没想到的事情。然而,让他更没想到的是,在他被刑事拘留的当天晚上,他位于临汾市交通局家属院的家就被查抄了。搜查整整持续了7个小时,但办案人员没有在李青明家里搜出名牌烟、酒、衣服以及存款。

2002年8月6日,李青明被批捕。2003年1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李青明案件移送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青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拒绝移送起诉。半年后,临汾市人民检察院重新指定浮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03年8月,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李青明贪污4起、受贿1起的指控向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9月3日,浮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青明被押上法庭。在庭审时,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青明和辩护人提出有关财务证据系伪造、与当年审计报告无法对应等无罪辩护。

9月28日,浮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方起诉书中指控的5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最终认定李青明贪污2.18万元、索贿4.1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当时,李青明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一年零六个月。

再审无罪

对于自己突然入狱一事,李青明百思不得其解。在思索良久后,他忽然想起了自己在侦破一起发生于2000年4月1日的洪洞县城特大爆炸案时一位市委领导曾对他说过的话:“案子破不了,你得下台;案子破了,你也要下台。”没想到如今一语成谶。洪洞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2010年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李青明在办案时得罪了人,才落得如此结局。

2004年,刑满释放的李青明开始为自己的案件进行申诉。

浮山县人民法院( 2003)浮刑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认定李青明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是1997年,古县公安局在临汾某印刷厂印刷法律文书,共2.18万元,分两笔支付:一笔是1万元,另一笔是1.18万元,均通过银行汇款,分别记在不同日期的两张凭证上。1998年2月,李青明曾让公安局的一名刘姓会计“准备l万元”,会计用古县公安局原印制法律文书在账上重复报销了一次1.18万元。李青明将1.18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条犯罪事实,李青明认为自己在离开古县公安局时,古县审计局曾对他做过离任审计,在该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确认该笔账务记载存在问题;从财务账册中可以看到,古县公安局财务上的1.18万元印刷费只报销过一次,不存在重复报销的问题,而且两名相关证人的证言漏洞百出,不足采信。

二是原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李青明犯贪污罪,李青明采用报销证人、原古县公安局办公室刘副主任虚开的小车修理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40548.4元。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却是,李青明采用证人刘姓会计作假账(做了电话费、药费、业务费等支出)的手段,贪污1万元。李青明认为一审判决在否定了原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大前提下,却认定了其中的部分情节。这一认定本身自相矛盾,与原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基本一致性,并且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虚假成分。“我怀疑检方作为主要证据的古县公安局财务移交清单有问题。因为该证据提到的在1998年见证财务移交时的两名监交人当时只是普通民警,他们是在2000年以后才被提拔为古县公安局副局长和纪检委书记的。这明显与‘只有局领导才有监交局务资料资格’的规定相左。”李青明说。

另外,李青明表示检方对他批捕的依据是他贪污了古县公安局为石必乡派出所购买的4.5万办公用房房款。但李青明说自己在从古县公安局离任时的审计报告中只有一笔购房款的支付,这笔钱已经直接付给了原业主。李青明在被羁押期间一直坚持写审讯日记。通过对比自己在不同日期的审讯笔录,李青明确认自己的部分笔录被篡改,一份作为重要证据的票据的背书“走固定资产账”的后面多了“45000(元)”的字样。

因为对上面的“犯罪事实”不服气,在出狱后的6年多时间里,李青明多方申诉。2008年1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了对李青明案的再审程序,指令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2009年5月29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李青明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三项事实的主要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在瑕疵。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因此,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山西省浮山县法院( 2003)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2.原审被告人李青明无罪。

申诉复职

44岁的李青明拿到无罪判决书时,法官告知他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他拒绝了:“我的案子不是国家办错了,是个别人犯错,应该让犯错的人赔偿,而不是国家。”虽然放弃了国家赔偿,但李青明认为国家应该恢复他的党籍和公职。因为在2003年12月1日,临汾市纪委依据浮山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作出了开除李青明党籍和公职的处分决定。在刑法意义上,虽然李青明已经是没有污点的人了,但是,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并没有因为无罪判决而自动失效,他还是一名背着严重处分的人。

李青明认为当年…西省临汾市纪检委根据现已被撤销的错误判决作出“关于给予李青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那么如今,就应该由纪检委重新作出撤销这份处分的决定。

李青明说自己期望恢复党籍和公职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家人。2002年7月,李青明家被查抄时,他的两个时年9岁和l1岁的女儿在白家小区里看到3辆警车闪着警灯在院子里转,警车上高音喇叭不停地喊话:“李青明被抓了,李青明的家人立即滚出来,我们要对他进行搜查,要不然就砸门了!”当时,李青明的妻子不在家,办案人员让两个孩子见证搜查,姐妹俩被吓得哇哇直哭。直到现在,姐妹俩一到晚上就怕听到敲门声。“我现在都不敢回老家,见到我的叔伯,他们还会骂我,认为我这个警察当得窝囊。”李青明说。

2009年6月,李青明向山西省和临汾市两级纪检委递交了撤销原开除其党籍和公职决定的申诉材料。据李青明说,2010年1月,山西省纪委已经对他的申诉材料作出批示并转至临汾市纪委,大意是要求核实此事。李青明原以为自己会很快得到原本就属于他的清白。但事实上,他的“恢复党籍和公职”的请求却比其在刑事上的洗冤更加波折,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实名举报

2014年7月,李青明又为自己进行了一次身份定义——实名举报人。从2014年7月下旬开始,李青明开始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等人。他称,李国希女儿李某曾持有多个户口及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个户口已迁进北京。同时,李青明还透露李围希的家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望河园拥有近千万元的房产。

这个举报立即引起了各家媒体的注意。在2014年7月至8月,有多家媒体记者在北京、山西的调查也印证了李青明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即李国希的女儿李某曾持有身份证号码相同的两个洪洞县户口,此外还曾有一个临汾市尧都区户口及身份证号码。2008年5月,李某获得的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目前其户口已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迁至北京市海淀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三条中也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2014年年初,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绝不允许一个人有多个户口或身份证。2014年7月,公安部还向社会公布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其中,他人有多个户口和身份证的,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迁移证件等证明办理户口、身份证等内容均在接受举报之列。

李青明坦承之所以实名举报李同希,是因为他认为时任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李国希在主办自己当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时,存在证据造假等问题。面对“复仇式举报”的非议,李青明,这位原公安局局长坚信——维护一个人的权利没有错误,因为生命的尊严比生活的压力更重要。

法律解读

公务员维权的法律路径

公务员维权的法律路径有以下几种。

路径一:国家的赔偿法律

经再审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按照《国家赔偿法》可以申请刑事赔偿,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该法对造成身体伤害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也规定了赔偿的标准。该法还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专家解读——

翟业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国家赔偿法》除规定应给予受害人充分、足够的赔偿外,还设置了司法机关的内部错案追究机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庞红兵(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赔偿法》仅仅解决了被宣告无罪的人的经济问题和精神层面问题,但对公务员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后的政治、经济、工作等多个层面的司法救济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当事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特别注意时效问题,法律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时效期间不是从受害人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也不是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林峰(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司法不公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根据疑罪从无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对改判无罪的案件,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该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路径二:公务员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十五章设置了申诉控告程序。其中,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104号)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T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冢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专家解读——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范围比较广泛,在反贪风暴中,如何监督一把手权利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对构建清正廉洁的政府至关重要。行政机关作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其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都有失误甚至违法滥用的可能性。目前,国家初步建立了一套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包括《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和信访制度等。

庞红兵:当事人被宣告无罪后仍需要申请撤销原处分。原处分被撤销后,恢复原工资待遇。从社会效率角度考虑,应以自动恢复公职为宜。这里的“公职”,主要指工资福利待遇。至于职务,应该按照《公务员法》重新聘用或者委任。

路径三:党内的纪律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专家解读——

杨字冠(中国政法大学讼法研究院副院长):从法理上说,如果有关机关据以开除公务员党籍处分的决定的刑事犯罪事实是不存在的,就应该恢复其党籍。从程序上说,作为原公务员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双开”决定的机关提出恢复党籍、公职的申请。若该作出处分的机关不予受理申请,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控告和诉求。请求人在控告维权时,诉求要明确、证据要充分、维权渠道要合理合法,应避免为了一时的气愤而召来诬告的麻烦。

庞红兵:公务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大部分是以“双开”作为前置程序,即开除党籍和公职。对于被“双开”后的当事人被宣告无罪之后,其是自动恢复党籍还是重新申请入党?在这一点上,法律法规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在当事人被宣判无罪后,一般情况下应该自动恢复党籍,因为开除党籍时对应的是犯罪,而宣告无罪后就应该对应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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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立市级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成都市成立了成都市级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2.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3.对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进行监督。4.决定成都市级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的调整。5.法律法规规定由成都市级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

其案件受理范围为: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再申诉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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