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 蔡莹
贩卖毒品犯罪不仅直接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容易诱发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和治安秩序,毒化社会风气。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2012年-2014年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件的数据来看,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涉案人数大幅增长。此情况已对区域的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亟需加强分析和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一、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2012-2014年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基础数据
近三年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贩卖毒品类案件479件547人:2012年全年受理134件147人,批准逮捕139人;2013全年受理196件229人,批准逮捕211人;2014年截止到8月底,受理149件171人,批准逮捕162人。受理的案件数量分别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7. 0%、10%、9.23%。从处理决定来看, 2012全年不捕人数为7人;2013年全年不捕人数为20人;2014年截止8月底,不捕人数为9人,近三年此类案件的不捕率分别为4. 8%、10. 2%、6%,均低于15%的年度不捕率。(见图一)
(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涉案人数大幅增长。从2012年的134件147人增至2013年的196件229人,件数增长率高达46. 3%,人数增长率为61. 2%。此类案件占同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比例也从2012年的7%上升为2013年的10%。
2.犯罪主体“四化两多”,女性犯罪凸显。从近三年的整体数据来看,该类犯罪主体具有“四化两多”(即“青壮年化、低学历化、外省市化、无固定职业化”和“有前科者多、有吸毒恶习者多”)的基本特征。近三年,我部门共批捕贩卖毒品人员共512人,年龄结构中以18-35岁的青壮年男性群体为主,有289人,占批捕总人数56.4%:文化程度基本都在初中文化以下,共计432人,所占比例高达84.3%;户籍来源中有68%的人员来自外省市,其中安徽、江苏、新疆、重庆省份位居前列。有前科者共16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1. 3%,有吸毒恶习者155人,占30. 2%,以贩养吸的现象严重。
同时,各阶段的涉案人员信息也动态地反映出近年来女性涉毒问题日渐凸显。一方面,人员数量急剧上升:从2012全年的22名女性贩毒人员骤增至2013年的40人,年均增幅在81. 8%; 2014年更是保持高发态势,截止2014年的8月底己高达42人,已超出2013年全年女性犯罪人数。另一方面,女性作用越来越大:在共同贩毒案件中,女性逐渐由从犯地位向主犯地位演变。(见图二)
3.作案手法日趋隐蔽,查处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贩毒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其作案手法日趋隐蔽,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查处难度。其手法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1)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大多数毒贩使用假名、绰号,部分人员有二部以上的移动电话,并使用多个卡号、交替使用、不定期更换。短信内容用语隐晦,多使用行话、黑话,多采用单线联系,警觉性较高。(2)选择较为私密的交易地点。之前交易场所多集中在路口交汇处、店门口、加油站、公交车附近、银行门口等公众地点,具有随机性、公开性;但近年来,毒贩更倾向在游戏机房、网吧、宾馆、旅店房间等私密性较强又具有一定的人员流动性的地点进行交易。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发生在上述场所的案件比例分别为:18. 7%、19. 9%、25. 7%。(3)多采用零包散卖的交易方式。作为毒品交易的末端环节,“零包散卖”的方式因具有目标小、便于携带、交易快捷、隐蔽性强的优势,越来越多地受到毒贩的青睐。据统计,近三年来80%以上此类案件的单次贩卖数量集中在1克以下,单次贩卖数量在10克以上的案件仅8起,不足1. 7%。(4)伙同他人共同贩卖、相互配合。毒贩多以男女朋友、亲属关系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内部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且交易环节相对独立,既有专门负责联系上游卖家及购毒人员者,又有专门负责送货、收取毒资者。以万某某等二人贩卖毒品案为例,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作为主犯,负责提供毒品及联系买家,后利用通讯工具指挥从犯贾某某到指定交易地点交付毒品并收取毒资,而主犯本人并不到达实际交易现场,从而实现人货分离的目的。这样既不利于抓捕主犯,同时从犯也可以毒品非自己所有或主观不明知是毒品为由进行辩解,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近年来,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愈演愈烈,从2012年的8起飙升至2013年的26起,增长了3. 25倍。
4.毒品种类日趋集中于甲基苯丙胺。近年来,以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市场日益萎缩,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处于主导地位:贩卖海洛因的案件所占比:从2012年的15. 7%依次递减为2013年的14. 3%乃至2014年的2.9%,与之相应的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案件所占比逐年攀升,各自比例分别为:84. 3%、85. 7%、97.1%。此外,少数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毒贩身上还查获包括咖啡因、尼美西泮、大麻、氯胺酮、尼美西泮在内的其他种类毒品。(见图三)
5.毒品再犯现象严重,再犯时间间隔较短。近三年来,毒品再犯人数共计89人,占总批捕人数的16.6%;每年的人数分别为:18人、32人、35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2. 9%、15. 1%、21. 6%。同时有7人曾于2012年因贩卖毒品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实刑,但在2013年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前后时间间隔仅仅数月之短。(见图四)
6.不供、翻供比例较高,辩解理由相对集中。近年来在审查批捕阶段,不供、翻供人数共计133人,占报捕总人数的24. 3%,由于缺乏其他证据,最终对其作出不捕决定的有27人,占报捕人数的5%。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主要围绕以下五方面:(1)主观上不明知其贩卖的是毒品;(2)不具有牟利目的,是赠与他人吸食或者帮他人代买代购;(3)当场被公安机关缴获的并非是毒资,而是对方偿还自己的欠款;(4)否认自己实施毒品交易的客观行为;(5)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二、贩卖毒品犯罪高发的成因剖析
(一)毒品消费市场的日趋庞大导致了贩毒案件的高发态势
一方面,毒品本身的强成瘾性及高复吸率使其具有稳定且日趋庞大的消费群体,在毒品交易巨额暴利的驱使下,贩毒人员不惜前赴后继、铤而走险,为扩大市场需求量,毒贩们还通过各种手段、途径欺骗、引诱更多的无知群众沾染毒品;另一方面、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品,以其制造方法简单、成本相对较低、对人体感官更具刺激性、吸食方法更加便捷、群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等优势迅速占领了毒品市场的主导地位,并直接导致了贩毒案件数量的激增。
(二)戒毒工作薄弱加剧了以贩养吸现象的迅速蔓延
当前社会条件下,戒毒工作中存在的设备落后、管教人员不足、心理治疗不到位、脱瘾药效不明显、后续帮教制度不健全等薄弱环节直接导致戒毒效果的有限,吸毒人员一旦释放,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容易重新回归毒友圈子,从而迅速复吸、屡禁不止。再加上缺乏谋生技能,没有固定收入,以贩养吸几乎成为必然选择。
(三)社会管理中的痼疾提供了毒品交易滋生的温床
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旅馆、网吧、游戏机房、KTV等场所的监管不严格,同时,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出于营利目的,缺乏行业自律,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贩毒行为采取不制止、不报告的放任态度,为毒品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外来低学历人口的就业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作为外来流动人口大区,我区的外来人口普遍文化学历偏低直接影响其就业选择。在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下,精神空虚、好逸恶劳、自我沉沦的无业人员易成为吸贩毒品的高发群体。
(四)打击犯罪的客观局限助长了贩毒人员的侥幸心理
第一,贩卖毒品犯罪本身具有交易方式隐蔽、证据易消失、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等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广泛应用特情人员进行诱惑侦查,过度依赖言词证据而忽视对相关物证的及时收集和固定。但“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及所取得的证据的转化问题法律上尚未明确,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不供、翻供,在无相应物证予以印证的情况下易导致证据不足,为认定犯罪带来难度。第二,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贩毒人员的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其不仅采用分工合作、“零包散卖”、流动作案等作案方式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而且熟悉法律的有关规定,利用怀孕哺乳期妇女、强调遭受刑讯逼供、规避法定量刑数额等手段来逃避处罚。第三,立法上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处罚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院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作出的判决在量刑上普遍偏轻,既不利于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也加剧了毒品再犯现象的严重性。
三、贩卖毒品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注重管理帮扶涉毒高危群体,有效减少毒品交易的市场需求
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大对戒毒工作的投入,改善目前戒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强帮助吸毒人员脱瘾的有效性,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及时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以成功戒毒的典型事例来增强其自身的戒毒自信心,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切实帮助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上的实际困难,助其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回毒友圈。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人员、有犯罪前科人员等高危群体的就业指导,培训其必要的劳动技能,提高上述人员的就业能力,并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拓宽其就业渠道,使得上述高危群体远离毒品。
(二)加强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有效打击贩毒行为
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应加强配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对查处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采证难、定证难等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形成打击贩毒行为的工作合力。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应立足于“堵源截流”,加强侦查技术,提高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规范使用特情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地搜集犯罪线索,在彻底查清吸贩毒违法事实的同时深挖“上线”。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批捕、起诉环节可适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减少缓刑的适用,增加判处罚金刑,有效打击贩毒行为,以体现法律的威严。
(三)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瓦解、分化贩毒人员
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和惩治贩毒案件过程中,还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主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贩毒人员予以重点打击;对具有自首、立功、初犯、从犯等情节较轻的贩毒人员,适度从宽。双管齐下,充分发挥刑罚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
(四)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加强对涉毒场所的管理
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宾馆、旅馆、网吧、游戏厅、KTV等场所的管理力度。以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场所的涉毒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经发现有涉毒、贩毒现象,联合媒体公示于众,并对经营者予以重处,从而规范其经营。同时鼓励群众及上述场所服务人员积极举报涉毒、贩毒线索,防止此类犯罪在上述场所的蔓延。
(五)深入开展禁毒、拒毒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毒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应充分运用网络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法律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学校开展以案说法等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针对广大青少年、有前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群体的拒毒、防毒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积极的禁毒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