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公诉应对
2020-12-24 16:48:23 来源: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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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等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重大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的执法理念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建立相应应对策略,从证据的搜集、庭审对抗的加强、出庭预案的加强、安全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等多个方面对进行调整,适应诉讼制度的改革形式,确保在检察环节顺利实现改革的效果和目标。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制度改革 公诉应对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李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0-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重要的举措,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维护,更是防止冤案错案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鼓励民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纷争,推进依法治国等均具有无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常也被称为“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为了进一步的维护法律的公正,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而建立的诉讼制度,旨在让刑事案件摆脱以往的侦查中心和卷宗中心的原则,建立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机制。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本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
传统的诉讼工作要求卷宗笔录为中心,这样的做法强调了侦查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作用,往往会导致庭审成为一个形式化的过程。因此,庭审程序对于保障人权来说就显得捉襟见肘,这与西方社会侧重庭审的过程是截然相反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恰恰强调了庭审的重要意义,从以侦查为重点转向以庭审为中心进一步维护了正义,也更能显示出司法公正性,帮助司法机关从打击或压制为核心逐渐向打击罪犯、维护受害人权益过度,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坚持与维护。
(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
加重了审判环节在整体刑事诉讼流程中的权重,让其更有价值。需要明确的是,突出审判环节的作用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更不是以法官个人为中心,因为庭审活动不是一个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一个综合性的集合了多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活动。庭审为中心不是强调法官在其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是突出双方在法律面前的公正和对抗。庭审不能单单作为简单了解情况以及核实证据的环节,更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询问和辩论时间,加强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的作用,从而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以及核心价值。
(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刑事证明标准逐渐向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靠拢
可以说,最终判定案件是否达到了法定定罪标准是要靠审判环节来确认的。这就要求各司法机关必须继续规范司法行为,重新配置司法职权,明确权利分配。因此就要摆脱传统观念中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等不同的标准,统一和规范法律判断的标准。这就需要审判之前的诉讼工作全部都要以审判为标准来规范相关的工作内容,并最终在审判环节中避免出现和统一标准不符合的部分,一旦发现立即终结程序,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提高刑事法治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上文简单论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相关含义与内涵,笔者认为,其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 对诉讼理念提出更高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和制度改革要求提高人权保障意识,时刻保障参与诉讼双方关系人的利益,最大程度降低公诉权的滥用和误用情况的发生。此外,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理念,而法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严格的规范法治程序,程序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实体的公正性,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形同虚设。由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需要面对的首要挑战便是转变长久以往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不断促进办案过程的规范化。
(二) 对于庭前调解提出更高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能够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对于诉讼资源的投入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难免会影响诉讼工作的效率。但是迟到的争议并不是真正的正义,现代诉讼最大的价值追求不仅是正义还有公正实现的效率,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程序正义,必须科学合理的建立案件处理的工作机制,让审判为中心的办案过程更加的高效。这其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资源投入,提高诉讼效率。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行适当调整,一定程度上扩大起诉裁量权。
(三)对公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意味着庭审对抗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从而让庭审成为量刑的主要以及决定性的工作环节,为了能够保障在庭审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就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在庭审前做好证据调查,全面、细致、严格的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并对庭审过程进行一定的预演,对于证人出现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合理的评估,围绕案件的焦点以及难点进行周密的分析,防止出现量刑上的错误。这就需要公诉人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合理的进行交叉讯问、询问,法庭辩论等工作,从严密的证据锁链和缜密的逻辑分析上完成对犯罪分子的追诉。
三、 检察机关的公诉应对策略
(一)提高案件起诉质量
1.强化主导作用,促进办案模式的转变:为了保证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要加强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对案件受理以及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并在执法办案的原则下进行工作模式上的转变。将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充分的体现出来,从案件受理的源头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等带有明显“瑕疵”的案件进入到庭审环节,严格的把控起诉的审查阶段,保证案件能够达到法律检验的标准。 2.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公诉顺利进行: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循“指控有理有据,辩论说服有力”的原则,以保证庭审顺利为主要的目标,做好详细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中做好证人的保障、拓展检律关系,从而保障控辩双方能够有序的完成辩论等其他的互动活动,要将庭审工作的内容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1.合理的评估起诉风险,做好针对性的出庭预案: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制度、鉴定人制度和专家出庭作证制度,如果公诉方认为案件可能会涉及到有争议的环节,就可以申请、要求以上人员进入到庭审环节。所以,这就需要对公诉人经年累月的培训,保障公诉人能够合理的掌握证言、证据的变化,并提高其对庭审局面的掌控能力,在庭审中充分的考虑到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明确的划分证据的种类,合理的解答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对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进行搜集和判定,严格的监督对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专业的角度来回答辩护方对证据以及案件中的疑难点,准确的判断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的矛盾,针对于辩护人提出证人出庭的过程,加强对案件预案的针对性。
2.突出量刑建议书的作用,加强司法机关的制约效力: 刑事诉讼法规定尽量采用适用且简易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量刑较轻的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可以采取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同样的也可以让审判员一个人完成审判;对于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则应该进行合议庭的方式完成宣判,至于是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检察机关一定要给予完善的量刑建议,将书面量刑建议纳入到起诉书的内容当中,并以此来约束法院的审判过程。基于这样的考量,对于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意见法院要加强对其证据的公开质证和认证环节,从而确保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约束力。
3.构建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规范法律文书工作:起诉书一般都有着固定的格式和效力,作为有法律功效的文书对整体诉讼过程起到重要作用,不能随意的进行更改:一方面,起诉书是法院审判的重要书面文件,是法院审判的基础,对其裁决的过程和结果都有着绝对的约束力;另一方面,起诉书更是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双方都是围绕诉讼的内容来进行对抗的,因此其起草和确立的过程就显得极其重要。公诉机关要重视并规范起诉书的书写,确保文书格式规范、语言流畅、说理透彻。此外,上下级检察机关可定期开展起诉文书评比等活动,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法治国家建立的重要过程,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刑事诉讼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公诉部门工作有着多方面的要求,不仅需要构建合理的诉讼构造,还需要完成司法职权的重新配置,严格的杜绝那些违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相关机制和内容。检察机关必须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工作水平,积极适应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发挥举重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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