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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停止侵害救济制度

  摘要:停止侵害救济制度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现阶段《知识产权法》的应用情况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停止侵害救济制度推广特点,了解制度具备的作用,分析停止侵害救济制度的优化方向和内容。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停止侵害救济;制度;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对资源划分、法律价值突显、维护主体利益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发展中引用不但有助于为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提供保障,增添全新的知识产权理论内容,而且可以实现预期设定的推广目标。下面对《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制度的优化内容进行研究:


  一、权利约束的合法性


  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存在约束的。经济学家在研究中提出,知识产权自身就已经提供了充裕的引导因素,不需要再增添诱导因素来调动工作者的积极性,因为过度的保护会影响未来新知识的出现。若是过多的财产权带来的交易成本超出了新知识可以承担的范围,很容易出现“反公地悲剧”。其是指在公地内,存在很多权利所有者。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每一位当事人都有权利阻止其他人应用这一资源或者是彼此设计应用规定,但没有人拥有有效的应用权,致使资源闲置或是应用不充分,导致浪费现象的出现,最终就会造成“反公地悲剧”。由此可知,知识产权保护要注重革新和整改,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依据“宽严适度”的司法原则,过高或过低的保护水平都将远离制度宗旨。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处在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的调节空间,保护可以引导权利人创新活动的实施、防范侵权者的侵害行为。


  国家经济与民主政治所需的竞争、累积性创新与自由表达等因素为约束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标准,其中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等内容都设计了有关知识产权限制的规定。世界不同国家也都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限制规定,除了期限性与地域性的基础规定外,还对科学应用、强制许可等内容提出了规定,可以有效控制其具备的独占性和垄断性。但上述这些内容并不能降低“停止侵害”的“排他性”影响力。从本质上研究,基础约束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约束,并不是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权利的约束;也是事先就规定好的范围,并不是侵权事实构建之后,对排他性的约束、消减或缓解。停止侵害的完整排他力并没有受到影响,得到控制。通过实践研究证明,意图平衡停止侵害救济的保护强度和约束水平,现有限制制度难以提供符合效益的资源配置空间,更无法实现预期设定的约束目标。由此,我们要以停止侵害救济权利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知识产权限制理论,选择公平效益作为价值导向,选择适宜停止侵害救济权利的规则,确保停止侵害救济权利的行为和知识产权精神的深层含义相同。


  二、利益均衡的重要性


  其一,利益均衡是对知识产权救济权科学调节的必然选择。停止侵害作为属于知识产权权利者的重要救济权利,其权利效能展现出绝对化与拓展化的发展方向,并且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从权利层面分析,对停止侵害救济权利设计调节机制,有助于科学控制发展方向,预防权利绝对形成造成制度脱离。这项工作符合世界经济发展需求,是现阶段立法理念和社会持续发展的依据,适宜国际反对知识产权绝对化、拓展化的现实需求,且与利益均衡、正确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宗旨有相同性。


  其二,利益均衡是解决“原权一救济权”权利问题与利益请求的有效方案。从利益角度分析,停止侵害符合知识产权运行环节中各主体间的权利配置,影响着权利人、应用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请求。停止侵害作为改正正义的制度化工具,从基础上分析也是调节和均衡三者关系的重要依据。其秉承着利益均衡发展的原则,科学划分知识产品衍生出的各项内容,解决彼此之间涌现出的问题,最终确保不同主体、不同利益间科学配置和应用,以此从宏观层面上获取最大化的社会总体利益。


  其三,利益均衡是实现知识产权侵害救济价值蕴藏的基础途径。从价值层面分析,停止侵害涉及知识产权的“排他力”与“垄断性”,又受到排他力与共享性两者间存在相关关系的影响,利益均衡可以有效调节两者的矛盾,进而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保护社会正义,引导知识全面推广,科学配备智力资源,实现预期设定的工作目标。停止侵害需要突破权利保护与侵权救济的约束,展现制度包含的内容,引导科学技术持续创新,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明确知识产品最终的社会价值。


  三、权利随意用的禁止性


  知识产权随意用是对权利人违反权利目标而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否定评估。若是在发展中随意应用知识产权,不但与《民法》推广的公平、公正等基础原则相悖,而且阻碍社会自由、公开竞争,对其他人的发展和利益构成影响,最终导致个人与社会群体出现损失。约束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与知识产权保护本质相同,其都是保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世界舞台上,对随意应用知识产权的规定已经达成了共识。知识产权中的停止侵害制度价值是以保护权利人为原则,将优化侵害行为定为工作的重点,全面推广停止侵害救济制度,以此更好保护个人与社会群众的权益。虽然在设计停止侵害救济制度的過程中,融入了权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并没有随意应用的情况。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停止侵害作为企业竞争工具,被大量应用到非正常市场环境中,逐渐成为市场对弈的武器,由此我们要加大对这方面的认识,全面控制权利随意用的现象,避免知识产权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利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设计停止侵害救济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展现适用规则,不但可以传承、发扬与超越传统意义上私权保护的特点,而且可以掌控和展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特含义,有效解决现行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间的问题,改变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司法应用科学途径,确保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相得益彰,以此实现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目标。


  作者:张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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