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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的适用性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具有多种特性,这一理论是德国民法体系中的“标志性建筑”,对于德国物权法乃至于整个世界物权法的制定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自从这一理论诞生之后,就成为了学界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的适用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行为理论;适用性


  德国民法中提出的物权行为,对世界各国物权法理论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编制时,对是否使用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深刻地探讨,法学家们各抒己见,观点不一,到今天依旧无法定论。本文对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适用性做出辨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应该被我国民法采纳。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首次提出的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含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又被称为是分离原则,是指物权的转换需要一个脱离交易、赠送、买卖等债权行为之外,而以物权变动为基础的法律规定,从而在理论体系内,物权行为的存在不包含在债权行为之内。德国民法中,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以独立性为基础的,“没有分离,即没有抽象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自身原债权行为的约束,债权行为的发生、撤销或者失效,也不能影响到物权行为正常运作,依旧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条例。由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不仅在其表面形态上存在独立性,而且在行为效力上也具备独立性。物权发生变动与否,没有必要找到其原因行为才对法律效力作出判断,只需要从物权行为着手即可证实。


  二、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1.德国民法典》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


  德国民法的基础内容主要包括了以大陆法系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权利,总则编中和法律行为有关的概念是从物权与债权行为中提取而形成的上位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法律行为的基础,如果物权行为不具备独立性,那么其法律行为将无法进行;如果债权行为包括了大部分的法律行为,那么总则编中法律行为的出现将会变的没有依据。不仅如此,那些与法律行为密切联系的法规条例,如行為主、客体、代理等内容,将会全部被债权行为所编制。如此,《德国民法典》总则编将无法合理的存在于民法体系当中。


  2.物权行为理论更加发挥民法体系的优势


  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使得民法体系更加完善、融洽性与逻辑性更强从德国民法立法条例中,我们能够发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使其与债权行为发生性质上的分离,二者形成了独特的规定和适用范围,使社会各种法律之间的联系更加清晰,条例更加具备逻辑性。


  3.物权行为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二者存在独立性,就是债权行为无效,目前生效的物权行为效力并不受影响。这样来看,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真实权利情况做出细致地研究,其检索内容仅包括在交易当中,这样对交易双方来讲都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交易的过程中就算是双方发现债权行为有缺陷,但是其物权行为仍具备效力,从而使交易第三人能够明确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模式,简化了物权交易过程,增加了交易的快捷性,而且还能够对交易安全做出保障。


  4.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在《物权法》中的第106条中,针对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做出了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转让的法律意义就是所有权的变动。所有权的转让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其最终的结果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善意取得属于法律内容中的所有权变动,其法律性质是物权的变动,并非债券的变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关于物权行为的相关理论,但是并未在法律意义上进行承认或者否认。在保护交易安全的领域,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司其职,相互补充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让与人合法占有但无处分权的情形,而物权行为理论则以有权处分为前提,后者较为充分和全面,而善意取得制度又解决了善恶的问题,两者是互补的关系,不能相互替代。


  三、我国民法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法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存在争议,肯定与否定并存,到今天依旧无法定论。笔者持有的态度是我国民法需要应用物权行为理论,并对否定态度做出相应的辩解:难以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包含着非常独特的法学观点,思维的方式也不同平常,概念理论抽象性极高,使人难以理解;在现当今社会的交易中,尽管善意取得制度会为交易提供一定的保护能力,但是它也存在相当严重的缺陷;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在某些条件上确实降低了原所有权人的效益;所有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同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在实际交易中,很少出现和使用;对物权行为理论持肯定态度,能够帮助我国民法体系尤其是物权法理论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也同样需要应用物权行为理论。即使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我们也需要认同它的合理性,一切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都会有漏洞。制定的法律,只要突出一种重要的、基础的常见事物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和规定,便可体现它存在的价值。我国民法对物权行为理论做出肯定,从而更好地保障了我国人民交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许德风. 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 以民法方法为重点[J]. 中外法学. 2008(02) . 

  [2] 葛云松.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06) . 

  [3] 綦磊. 物权行为理论之基础问题研究[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11) . 

  [4] 董军超. 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以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J]. 华中人文论丛. 2013(03) . 

    作者:蔡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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