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恐怖主义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当它与少数民族、宗教混为一体,更加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在国内,恐怖犯罪与某些极少部分民族人员紧密相关,处处可见其影,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重新思考对少数民族采取的特殊的民族刑事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暴恐犯罪问题。
关键词:恐怖主义;少数民族;民族刑事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犯罪有了不小的发展,极端民族主义是主要的源头。当前在我国疆独和藏独分子嚣张气焰不断上升,民族极端主义恐怖犯罪日益见长的势态下,研究已有民族刑事政策的适当性显得意义重大,我们不讨论民族刑事政策在以往存在的问题,单就现阶段恐怖主义势态下,民族刑事政策的适当性问题做一定的概述。
一、民族刑事政策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犯罪率也普遍上升,因此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1]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通过了打击犯罪的相关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短时间内犯罪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随着严打的深入,出现了问题,因为对于特殊的民族地区来说,第一、由于长期形成的文化生活习惯以及习俗,和我们有着不小的差异,某些行为在他们看来不是犯罪,如果一概论之,不加以区分,会使得打击面扩大;第二、加上民族地区长期的落后,更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也很容易造成民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第三、为了稳固边疆,保证政局的稳定也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针对特殊的民族情况有必要特殊对待。1984年中央出台了第五号文件《关于少数民族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民族刑事政策。
从该政策的出台背景来看,其有着重要的使命,何为“两少一宽”,两少是指少捕和少杀,一宽是指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具体应该如何理解?
少捕是指在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强制措施的一种选择,作为一种非处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尤其针对少数民族某些特的行为,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只是因为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以及形成的传统观念的不同,我们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要谨慎对待。如果可以采用其他的强制措施,比如拘传、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等,这样既不会引起民族同胞的反感,又可以顺利的解决问题,使得整个司法程序有效展开,这也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条件的具体变通应用。[2]少捕的适用在民族地区会产生很好的实效结果,因此一定用谨慎使用逮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行为,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利益。
少杀是指在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在涉及少数民族的刑事案件中,应当采取的政策。在这里并不涉及定罪的问题,只是牵扯到量刑的轻重。如果不是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应当优先适用死缓的规定,给犯罪人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涉及民族同胞的犯罪,考虑到起特殊情况,尽可能不杀,保持着少杀的态度。
从宽处理,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观点,有人认为是仅仅从量刑上的从宽;有人认为是立法和司法上都從宽,也有人认为是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都要从宽处理。个人认为根据当时严打的历史背景,为了防止一刀切的现实情况的发生,并且考虑到少数民族自身特殊的情况,应该是在立法和司法上做从宽的处理。在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应从宽处理;在量刑上,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理,而不是无节制的减轻,违背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反恐刑事政策与民族刑事政策的内在联系
反恐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与刑事政策有着紧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恐刑事政策,其反恐的政策一般都内含于刑事政策,我国一直坚持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定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有了具体的新的涵义,但是从本质上讲二者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一致的,民族刑事政策的出台是基于不同的现实情况,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为了实现有差别的公正、公平,为了维护某一地区的社会秩序。刑事政策也是为了保护秩序,实现自由,维护公正,只是在实现这些价值的时候顺序有所区别,那么这也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当前在恐怖主义的特殊情况下,我们的反恐刑事政策更偏向于严厉的一边,这与当前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很大的关联。民族刑事政策作为针对特定群体少数民族的一项政策,只是在自己的领域内发挥作用,并非与反恐刑事政策性冲突,恰恰它正好可以对少数民族涉及的非恐怖犯罪继续尽自己应尽的职责,对有关少数民族一般性的犯罪与恐怖犯罪做出区分,我们就可以正确的适用不同的政策,两种政策相互补充,采取不同的打击力度,这才是我们想要取得的实际社会效果,因此二者并不冲突,而是不可分的。
三、民族刑事政策在当下特定恐怖主义势态下的应有态度
对于民族刑事政策应否继续,学界一直在不停地争论,主张应当停止实行的理由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从法理上讲,民族刑事政策违背了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民族的不同而有了区别化的对待,这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刑法,涉及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剥夺,更应该一视同仁。[3]
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地区有了较快的进步,随着与内地等的交往、交流和交融,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民族刑事政策存在的客观社会依据已经不复存在,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该政策的废除就显得尤为重要。[4]
第三、我国一直坚持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不针对特定的群体,凡是受到我国刑法的规制,都适用该政策。但是民族刑事政策只是针对特定的群体,所以其没有存在必要性,完全可以由刑事政策替代,有利于政策的统一实行。[5]
在恐怖主义的影响下,民族刑事政策的废存更是引起了学者们的巨大争议,个人认为:民族刑事政策即使在当下恐怖主义的情形下,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只是不能作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政策,但是仍可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一、不能因为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某些少数民族,就否定该政策存在的合理性。第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当前依然不能够取代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特别的政策,在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加强民族大团结,稳定边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民族刑事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延伸,民族政策本身含着政治因素,民族刑事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有必要继续推行,尤其是在当下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三者的融合下,更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因不当行为,激化民族间的矛盾,引发更大的民族暴力冲突。
结束语:
面对绝大多数恐怖主义犯罪都是由某些极少数民族员制造的现状,某种程度上使得人们对当前实行的民族刑事政策产生了质疑。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在当下,该政策仍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对于恐怖犯罪行为要区别对待,并且严格限制该政策的适用范围。
作者: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