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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分析

  【摘要】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婚姻家庭法的属性内涵决定了在个人的情况将与社会不可分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安定和睦情况将会直接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本文从伦理价值、家庭价值、社会价值来分析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意义,从而说明了婚姻家庭法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价值


  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某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色彩。与市民社会的其他财产法则不同,它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


  婚姻家庭法具有维持两性结合的理性,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的功能。


  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幸福,也关系到婚姻双方的幸福。新修订的婚姻法不仅增设了诸多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而且亦包含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上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可谓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很强的法律,,忠实和尊重是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公正和人道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理念。新婚姻法在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这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有明显的体现。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认定包含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结婚的必备条件: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我们都知道“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是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但是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新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专一不二。我國婚姻法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结婚,从深层来看,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而“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夫妻双方可能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依存,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绝对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从而构建完整幸福的家庭。


  婚姻史证明,婚姻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客观上要求人类两性结合必须有相应的秩序。性行为作为一种生理现象,是人和动物共有的,起着繁衍后代、延续种族的作用。但是文明时代的人类与动物的性关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具有社会性,它不仅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和一种生殖行为,而且渗透着两性之间的感情和理性因素。忠实原则是在人类两性关系从无序到有序过程中产生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对忠实原则的强调体现了婚姻家庭法规制混乱的两性关系,凸显理性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性的价值和功能,使两性的结合成为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自我设定权利义务的社会活动,而不是堕落退化为纯粹为满足感官需求的与动物无异的行为。


  婚姻最初的、最古老的功能便是生育功能,人类最初是出于繁衍后代,维持人类种群延续的自然需求而发明了婚姻。为了使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开化,必然要求这一种群不断优化自身的生产,以保证后代的高素质。婚姻家庭法确立的诸如一夫一妻、禁止近亲结婚等制度,正是为了保证子女的血统清白,避免血缘混乱,危及后代。而夫妻相互忠实的要求,同样也是婚姻家庭法优化种群、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的价值和功能的体现。婚外性行为对后代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由于婚外性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不排除机缘巧合的乱伦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婚外不洁性行为造成性疾病的传播也给配偶和子女带来身心的摧残,而由于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等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更会给子女的心灵造成无法治愈的创伤。


  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婚姻法的伦理道德性的人道方义。人道主义的要求是,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时候,必须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有损于他人的利益,而且应该给予他人最大程度的关心。而这在结婚条件的禁止条件上得到了充分证明。从结婚条件上看,我国婚姻法在伦理道德性方面有了明显的加强,从根本上巩固了夫妻双方婚姻的安稳。婚姻法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加强有效地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陷,为夫妻双方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社会安定团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婚姻家庭法的家庭价值


  婚姻家庭法在家庭中起到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职能。人类社会的角色划分,简言之即男女老少。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不同角色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同时,社会自身的保障机能也在不断地健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由于在中国,旧观念与旧习俗尚未得以根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特别对于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还未得到真正的心理独立,在很多情况下,她们仍旧非常需要依靠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另外,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住房、医疗及用工体制等方面改革的进行,一些家庭成员被减员、下岗,在就业、住房和医疗等方面发生了一定困难。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家庭对老年人的生活权益保障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同事,婚姻家庭法中还将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对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并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助于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多,夫妻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變化,人们的财产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平等地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是夫妻财产立法的重要目的。在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其包括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原则、保障弱者利益原则,以及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为了尊重夫妻的意愿并保护其财产权益。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社会与社会中的人是息息相关的,社会发展的前提是激发人的活力与创造力,而对于弱势群体中的人则表现为尽可能多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受损害。法律有其特有的社会评价、引导、警戒等功能,理应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具备这一素质。例如,对重婚罪的规定及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对离异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的具体细化;对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惩罚;对无生活能力人的扶养等规定,都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情与保护。


  三、婚姻家庭法的社会价值


  婚姻家庭法起到了保障社会安定,推进依法治国的功能。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是秩序,立法者制定婚姻家庭法的目标理所当然地含有秩序这一意图,即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秩序,而婚姻的功能不但包括了性、感情,还包括诸如繁衍后代、互相扶助、减轻双方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等多种方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繁荣的坚实基础。而第三者插足、婚外性行为等不忠行为常常危及家庭的稳定,进而为社会的安全带来隐患。“杀父之仇,夺妻之恨”的不共戴天自古便是在中国人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在现代社会由于婚外情导致的恶性案件也屡屡发生,足见其社会危害性之大。作为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当事人关系的行为规范,婚姻家庭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确立体现了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根基,意图通过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来保障社会安定的价值和功能。


  对正义的追求既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实践,更是人类历史上最出色的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通常认为,法治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法治社会则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法治社会中的要素之一就是具备良好的法和良法普遍地被人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说,良法的评判标准与是否普遍地被人遵守是相辅相成的。一项完备的法律是要靠安全性能好、稳定性强、运作效率高的机制来付诸实施的。婚姻家庭法担负着调整社会中最广泛存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任,从这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在立法时应仔细斟酌法治社会中人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负的义务。因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说,每一种客观环境都应给予人们更多的自立性,以使人们的责任感得以最充分地发挥。


  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家庭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众所周知的,家庭的稳定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社会的发展情况,同时也是衡量这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如前所述,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换,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大众传媒和信息流量的日益发达膨胀,还由于种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使得行为主体愈来愈不能够全面真实地把握外部世界和自我,为周围环境和社会时尚所左右的状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在多元价值观的格局下,自我意识的迷失、独立人格的扭曲成为社会行为失范的原因,或是拜金取利,或是挥霍享乐,非理智的情绪色彩和盲动性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诸多方面。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现实存在的重婚纳妾、养情妇等违背一夫一妻基本婚姻制度的现象,不少人认为只是道德问题,社会应持宽容态度,即使要管也只能通过道德等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婚纳妾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的,也仍以取证难等为理由,推诿社会责任,采取不予干涉的态度。还有些人认为婚姻家庭领域是弘扬个性选择的领域,以时尚为根本,摒弃社会责任,以利己为核心;或不以婚姻关系的构成为责任,强调个人权利,放弃承担义务,往往把个人应当在家庭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推向社会和国家的同时,又排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家庭暴力、拒绝抚养、扶养、赡养,离婚争夺财产等问题,已不是一般的行为约束能够调整的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时,理应发挥其引导作用。西方的著名理论家庭改革论认为,建立在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上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不可摧毁的。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婚姻动机会更纯洁,家庭关系会更和睦。作为婚姻的载体,未来家庭将会沿着有利于人性解放的轨迹发展,婚姻质量将进一步被人重视。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非自主婚姻、非人道婚姻、非爱情婚姻、近缘婚姻等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进一步开放而渐渐消失。离婚率或许在某一时间、某一范围内会大增,但这并不表明我们的社会不稳定,而是说明了社会在进步。婚姻质量的提高则表现为双方在不损害各自个性的前提下,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以取得两人之间及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密切发展。而婚姻质量的提高来自于夫妻共同的努力和平等的收益,这种平等将应该不仅是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更应成为人们生活行为的准则,对配偶权的规定及夫妻间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明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走向。


  四、结论


  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父母之言,媒妁之约的包办婚姻已经成为过去时,因而婚姻家庭法在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伦理价值、家庭价值、社会价值的体现,一环扣一环密切联系着我们的生活。在遵循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如何将公平原则、补偿原则、衡平理念实质性地予以体现,以制定出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保障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且操作性强的制度,这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取得更进一步面临的现实而又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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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刘莉.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探讨[J].法律科学,1985,(4). 

     作者:林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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