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录 用户中心
您的当前位置:法学毕业 > 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对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影响

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对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影响

  摘要回顾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可见其立法的出发点始终是凸显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其历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作为女权主义主要流派之一的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的提出和运用更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们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大胆借鉴和吸收他们说提供的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有益的研究观点。


  关键词马克思女权主义;婚姻家庭法;影响


  一、马克思主义女权思想探析


  1.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概念的提出和运用


  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产生于女权运动实践,即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此时以消除社会不公正为目标的社会运动的开展促进了女权运动的迅速发展,其目的在于消除性别歧视,实现自由、民主与平等的理想。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也在这种环境下诞生了。


  而马克思主义中有关妇女解放的思想则被女权主义吸收,结合而成了马克思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这一流派。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把女权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结合,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与父权制制度对受压迫的妇女与解放运动作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产生了重要的成就。


  2.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主要观点


  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探求妇女受压迫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妇女受压迫的多种根源中私有制是最根本的,起决定作用的则是经济因素;其次,家务劳动性质的转变也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之一。私有制的出现使妇女被排除于社会生产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内部家务劳动;最后,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也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男女两性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妇女被压迫的地位形成了;妇女体力弱小也是其受压迫的根源之一。这些都造成了妇女社会地位低下。


  二、马克思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法


  1.马克思女权主义对法律与社会观念的影响


  作为马克思主义与女权主义的结合体,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这场理论潮流对世界的文化、制度、法律等多方面都产生了影响,同时对我国法律及社会观念的变革也产生了启示作用。


  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妇女解放运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趋势,成为全人类解放事业中的重要的环节。而作为我国妇女运动的主要指导思想,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对中国女性的指导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从马克思女权主义的视角来观察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有助于改进其他有关妇女的法律政策,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中国妇女的权益。


  2.中国婚姻家庭法对马克思女权主义的吸收和借鉴


  (1)关于家务劳动的规定。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认为家务劳动是女性受压迫的根源之一,家务劳动越来越变成私人性质,被排斥在社会公共事务之外,从而也使女性失去了经济地位,成为男人的附属。


  对于家务劳动,我国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提及,直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第40条中第一次提到。条款中规定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则是对女性在家庭内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家务劳动不再是看不见得、天经地义的,它也是创造劳动价值的一种方式。


  (2)关于性别平等的规定。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废除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要求;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夫妻关系与地位进行了修订,如第9至第14条中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离婚方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2001年《婚姻法》适应了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像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规定等。


  三、辩证看待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实现马克思女权主义本土化


  从以上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对中国婚姻法的影响的来看,它对中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了指导和一定的影响,但从哲学观点可知,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我们不能不加思考的全盘接受这种思想,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与我国的实际结合,实现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本土化。但不可否认,这种观点夸大了阶级和经济的作用,把问题简单化了,因为除了经济的作用,还有政治、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影响。因而,我们要吸收其对经济根源的分析,同时也要注重综合各方面因素。


  此外,马克思女权主义思想的实质还要求我们实现本土化,面对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历史文化及不同的社会现状,对马克思主义的解读与实践将永远是多样的、多元的。其中对马克思女权主义本土化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要保持其对社会公正的探求这一本质精神。马克思女权主义中国化不仅对马克思理论的发展有影响,也为我国日后的立法提供了指导。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5]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 

  [6]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陶洁,郑必俊中国女性的过去、现在和未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闫薇.“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概念、发展与意义”[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9. 

  [9]王宏维.“论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国际化与本土化”[J].学习与探索,2009. 

  [10]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J].河北大学,2009. 

    作者:付瑜


相关阅读

图文聚焦

新闻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