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
当今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相对比较有条理性,再有制度系统是由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法规以及实现支付的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来清偿经济活动参加者在获取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时所承担的债务。因此支付系统是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狼嚎运行的基础,特别是中央银行的高度重视。
目前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四大类:大额支付系统、脱机小额支付系统、联机小额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
1、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银行间大额资金转账,通常支付的发起方和接收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现在的趋势是,大额系统通常有中央银行运行,采用RTGS模式;处理待机转账,当然也有欧私营部门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这类系统对支付虽然可做实时处理,单要在日终进行净额资金清算。因此大额支付系统中的风险管理特别重要。
2、脱机小额支付系统:主要指ACH(自动清算所),只要处理与现授权的定期贷记(如发放工资)或定期借记(如公共设施激费)。支付数据已磁介质或数据通信方式提交清算所。
3、联机小额支付系统:指POSEFT和ATM系统,其支付工具为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或ATM卡等)。2和3两类小额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金额小、业务量大,交易资金采用净额总算。
4、电子货币:泛指正在出现或构想的各种零售支付方式。按国际上权威经融机构组织的定义,电子货币产品被定义为“预付”类电子支付工具,其中存放着消费者可使用的资金或币值(例如游戏币等)。可分为基于卡、基于软件的两大类。电子货币为现金支付工具即子形式的现金,代替目前的货币和硬币。目前非现金支付属于访问工具,其功能允许工具持有人访问其在银行的账户。
二、电子支付与网上支付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支付系统建设了新思路,对电子支付系统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新评论:电子支付系统是实现网上支付的基础。
首先,电子支付系统并没有改变银行支付结算的基本结构和过程。电子支付、企业银行等都是建立在封闭的专用网中,银行结算都是发生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后;二而网上支付则是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互为条件的。网上交易不确定,网上支付就不会发生,而网上支付不进行,网上交易也就不能够完成。
其次,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系统为条件的。以电子购物中普遍应用的银行卡结算为例,持卡人在网上确定购物意向后,支付指令是由商场支付网关、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送往发卡行处理中心授权、扣帐,然后将信息返回商户,完成交易;银行卡授权、扣帐信息及最终资金清算又需要通过银行电子汇兑、电子联行清算系统来完成。
再次,网上支付是互换的,使得原本只有企业才能直通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由互联网为个人、家庭开辟了连接银行的渠道,并且使个人和企业不再受限于银行的地理环境、上班时间,冲破了空间距离和物体媒介的限制,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支付结算。
三、电子商务支付现状中的法律与资金缺陷
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发展潜力巨大,具有诱人的发展前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目前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的商业贸易支付方式,但我们也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循环渐进的在我国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活动。当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当前情况的确可以解决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下主要问题:
1、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模式不仅仅提供技术平台,他停工的服务其实类似预结算业务。根据我国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任何一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都会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而在交易中的很多法律问题对设计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资金吸存的隐患
在网络世界进行资金划拔,资金的安全恐怕是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网络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这使得它具有了类似银行的部分功能。再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里面会出现一段时间上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对第三方来说,沉淀资金不能擅自挪用,不等被侵占。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是必须去解决和完善的。
当然如果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情况下,不用第三方,直接在买卖双方之间直接建立可信的交易关系,同时又能以更好的方式进行交易信息的安全传输。因此无论在软件还是在硬件上都要加大开发力度,不断更新以保证提供最安全,最快捷,最先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