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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形成因素

李 林(公安海警学院,浙江 宁波 315801)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前提,全面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内在动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根本保证。关 键 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小康社会;党的领导中图分类号:D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030-07收稿日期:2015-04-10作者简介:李林(1968—),男,湖南衡阳人,公安海警学院海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海警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是我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所做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全党乃至全国上下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是由我党在执政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等若干因素共同决定的。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前提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的概念已经诠释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成效的日益显现,一些经济学家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就是有宏观管理的市场经济体制。[1]这不仅在理论上对市场经济进行了论证,而且还通过实践验证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可拒绝性。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的讲话彻底扭转了人们固有的“市场经济就等于资本主义”的观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还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显然,接受市场经济体制只需要在观念上实现跨越,但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到底要发挥多大的作用?政府是从经济行为中让渡一部分权力还是彻底退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底如何发挥?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有更大的勇气和智慧。从党的十四大以来,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党一直在实践不断拓展和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寻找科学的定位。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由此可以看出,我党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在逐步深化,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不断退出,市场则在资源配置中不断推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可见,从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到市场切实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历时21年。这其中固然有我党在认识上需要逐步深化的原因,但这不是主要原因,因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还要受到其国内诸多因素特别是其法治化水平的制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规制,没有法制(法治)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因为,首先,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易,交易既是生产的目的,也独立为一种职业,交易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也可以在时间和空间相分离的情况下,仅凭信用关系以契约的形式和程序进行,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对契约本身进行技术设定并对契约的效力予以保障。其次,市场主体在交易的过程中必须平等互利,彼此只遵守平等保护的共同交易规则(法律),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的超越经济范畴的行政权力的干预,也只有如此,市场才能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第三,市场经济是利益竞逐的经济模式,参与到市场中的各类经济主体为了盈利难免不择手段,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共同的规则与之相伴随。在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一般表现为习惯,进入成熟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阶段后则发展为法律。[3]第四,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对动态的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且对进入市场前后的静态的财产所有和占有关系也进行法律规制;不仅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和劳务本身的质量规格进行规制,而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的身份和资格也进行规制。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也就不需要法治。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出现过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等经济形态,自然经济实质上就是伦理经济,劳动者自给自足,彼此因没有劳动分工而缺乏经济联系,主要依靠血亲、宗法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至于复杂的法律规范则需求甚少,这也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历几千年但法制一直没有跳出诸法合体框架的重要原因。计划经济的实质是权力(行政)经济,因为生产者的生产和分配行为都是由上级权力决定的,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交易,生产和分配行为都不需要法律来规制,故法制的发展没有滋生的土壤。[4]因此,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时期,法制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依然存在,但始终未能发挥主体作用。由此看来,市场经济与法制发展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动态过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治)经济”的命题。在实践当中,人们普遍都是从彼此功能的角度来确立二者的关系,也有学者据此将二者的关系概括为:“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制发展和运作的肥沃土壤;另一方面,法制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忠诚卫士。”[5]因此,市场经济要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如果法制不完善,其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在路上;相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能够促进国家政治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正是围绕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且从1979年到1982年期间,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基本法律和第四部《宪法》相继制定。在法制建设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之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1992年商品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时候,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它意味着政府逐渐退出对经济的干预,替代政府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推进。因此,1997年,党的十五大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且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由此可以看出,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党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毫不动摇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与此相对应的是“依法治国”在此期间的地位、作用也不断凸显,其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如党的十六大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由此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原则,并正式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党的十七大把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总体看来,依法治国战略紧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历1978-1997年的孕育、1997-2012年的形成和发展之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正式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构想,明确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总原则。[6]二、全面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动力和既定结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家富强存在必然的联系,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家法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国家法治与国家富强也必然存在某种关系。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清朝末年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和陈启天在总结我国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二者之间的关系确立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法治是因,富强是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喻中教授更是把战国时期的法家、清朝末年的法治思想和当今的依法治国方略概括为“法家三期理论”,以充分说明国家法治与国家富强的必然联系。①该理论所描述的法治三时期虽处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其经济运行的方式也存在根本差别,但是,国家和民族抵制侵略、追求安全富足的愿望是完全一致的。喻中教授也正是从这三个时期国家所面临的困境的共性和所采取的策略的共性中总结出了“法家三期理论”:即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只有富国强兵才是救亡图存的唯一出路。当时治国安邦的理论众多,诸子百家学说争鸣,然而,儒家、道家、墨家等学说虽然至今在学术界仍有广泛影响,但“相比之下,只有法家得到春秋战国时期众多执政者的高度重视,无论是早期的管仲、中期的商鞅,还是后期的韩非,都是当政者依赖的对象。”[7]最终,秦国统一六国所依赖的也正是法家的治国理政策略。这就是法家第一期。清朝末年,中国已经完全走出了昔日荣光的“天下体系”而进入被资本主义列强侵略的“万国体系”,梁启超等学者正是察觉到了当时清朝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昔日的战国时期存在惊人的相似之处而将这一时期定义为“新战国”,并希翼统治阶级能够学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策略以救亡图存,梁启超等人的思想和当时的政治实践被视为法家第二期。显然,当今国家所推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法家第三期。[8]当然,今天的中国无论是国内情况还是国际环境都是昔日战国时期的任何一国以及清朝末年的旧中国所不可比拟的,但是,中国周边的邻国在崛起,资本主义强国都在不断地自我调整中向前发展,在资源有限、市场有限的大环境下,竞争的程度不是缓和而是更加激烈,竞争的方式尽管更多地不是表现为过去的“攻城略地”,而是以一些现代的金融战、信息战、市场战、资源战等方式在时时刻刻地进行着,但竞争的结局与过去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对财富的竞争。事实上,当今中国在自我崛起的过程中仍然不断地受到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直接打压和间接挤压,当今的中国一直处于无形的“战火硝烟”之中,即“战国”的环境今天依然存在。因此,笔者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认同“法家三期理论”中当今中国所处的“战国”历史条件,同样也认同在当今中国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是在总结过去基础上的历史必然,因为中国要抵制住外部的打压,唯有自强。“法家三期理论”强调的是国家处于生存危机时期实行法治乃救亡图存的唯一道路。其实,法治不只限于在“战国”时期救亡,法治还可以在和平时期兴邦,法治救亡兴邦功能的发挥来源于其伴随市场经济体制共同激发了人民潜在的无限创造力,中国共产党也正是依据国家法治与人民积极性的自我调动和国家富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的原理来进行科学决策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根据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历经五年法制建设快速发展所形成的在立法体系、执法理念和司法环境等各方面初见成效所带来的“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五大期间所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9]它是与我国当时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相对应的。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基于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将逐步退出对经济的直接干预,法制建设将有序推进的大前提、大环境、大战略所作出的目标选择, 而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虽然包含着经济、政治、法制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但经济建设始终是最根本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变的宗旨,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富足、国防和军队建设有所加强,人民的民主政治、法制和文化建设才有基础和条件。由此看来,经济是因,其它都是果。但是,“法家三期理论”通过历史事实实证的结果却是相反的,即作为政治代表的法治才是因,作为经济代表的富强只是果。显然,事物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固有的,是不可颠倒的,它们之间只能有一种选择。事实上,从我党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奋斗目标就可以看出,作为小康标志的经济文明只是目标,其他的民主、法制等都是实现目标的手段,①即富强与法治的关系应当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如果以因果关系来评价,应当反过来,即法治是因,富强是果。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在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之前,即把作为经济建设手段的民主法治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如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统一”,“三统一”的提出和阐述更加突出了法治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10]相应地,也更加突出了法治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七大在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年之后,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就既把法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手段,也将其作为阶段性的目标来建设,而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还专门把法治作为主题,其阶段性目标的性质更加明显,由此也反映了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中处于突出地位。由此可见,只有把法治作为阶段性目标,才能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关键时期,也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实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根本保证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逻辑联系,必须从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之间的关系谈起。1921年建党以后,1927年党建立了自己的军队,“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而且,建国之后,党的使命不但没有终结,相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1]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不负人民的重托,始终把建设好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并过上幸福生活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党自建国开始至今一直都在不断地探索执政方式。建国后,我们首先学习并实行了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体制,经过近30年的实践,我党认识到了其中存在的局限性,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即在经济体制方面逐渐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进行改革,并着手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清晰界定了其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而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中的各个环节即立法、执法和司法都需要党的领导。但是,依法治国中的“法”并非一成不变,其应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与时俱进;同样,领导依法治国的“党”也需要随着国家的全面进步、人民需求层次的逐步提升而不断发展、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过于强化金钱意识的固有缺陷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有所体现,因此,党的领导必须包含党内自我完善即“党要治党”,而且“治党必须从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四风”问题越积越多,党内和社会上潜规则越来越盛行,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这些严峻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12]由此说明,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善的方式除了严明党的纪律、深入改进作风、严格管理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之外,还必须依法治党,因为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因此,依法治国要靠党来指导科学立法、组织严格执法、监督公正司法、带领全民守法。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能只要求群众守法,还必须把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党的执政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样,才能把全民守法落到实处。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3]而且依法治党并非仅限于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内在地还包含着党内依法依规治理,因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不立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决定》在强调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同时,又强调指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样,在党内就做到了“有法可依”,也为我党依法规约党员行为、依法维护党内秩序、依法规约权力和权力运行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也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依法治理国家、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维护公民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各层次、各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14]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过去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行为就逐渐退出,市场逐步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就政府如何退出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我党在经历了21年的探索之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将会推进以国富民强为特征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因为人民追求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内在动力虽然是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所直接激发的,但人民的愿望只有在法律约束、规范有序的环境下才能实现。只有先营造法治氛围,才会有富裕安康,因此,国家法治与国富民强存在因果联系,而且其因果性已经被“法家三期理论”所描述的春秋战国法家、清末“新战国”法家思想和特定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但是,今天的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仅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前提是不够的,因为依法治国战略首先是党的执政战略,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和动力源泉、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基本前提、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共同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教育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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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张卓元.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伟大意义[N].光明日报,2012-06-09.[2]赵娣.浅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由基础性向决定性作用转变的原因[J].知识经济,2015,(01):17.[3][4]张文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三论[J].中国法学,1993,(03):12-13.[5]蒋先进.市场经济与法制发展的互动关系[J].理论与当代,1998,(12):40.[6]曹胜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J].法学论坛,2015,(01):20.[7]喻中.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视角[J].理论探讨,2015,(01):5.[8]喻中.法家第三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J].法学论坛,2015,(01):13.[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公报[R].2002-11-08.[10]张文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0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Z].2004-03-14.[12]陈小林.从严治党的五大新部署[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2):65.[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4]于咏华,治国与治党——基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哲学思考[J].学习论坛,2014,(12):65.(责任编辑: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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