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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对策探析

李雪彦(安顺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摘 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民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的公民意识相对欠缺。这不仅影响着妇女自身的发展,更制约着整个边远山区的社会进步。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分析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提出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的对策。关 键 词: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66-08收稿日期:2014-09-25作者简介:李雪彦(1981—),女,云南大理人,安顺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西北民族地区贫困县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ZZ026。在我国,有关公民意识的研究成果很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笔者发现,学界研究的焦点往往集中于中小学生、大学生等公民意识的培养。对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的学术研究却极少涉及。为此,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一、公民意识的内涵与结构何谓公民意识,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定论。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此进行了阐述。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公民意识乃“公民个体从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出发,对个人同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即对公民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法制原则等的知识、认识、观念和心理活动的总和”。[1]有的学者则试图在政治学、社会学的学科框架内界定公民意识的概念。姜涌认为,公民意识是社会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2]另外,还有部分学者从公民道德建设的角度对公民意识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如金生鋐认为,“公民意识其实是在社会良好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中养成的公民品质,这种品质就是公民个人的道德”。[3]当然,随着学界对公民意识问题研究的深入,对公民意识内涵的解释也远不止上述内容。随着研究的推进,有关公民意识内涵的诠释还会不断增多。笔者认为,由于公民意识是一个合成词,即由“公民”和“意识”这两部分组成,因此在对公民意识进行界定之前,必须首先给“公民”一词以合理的解释,否则,公民意识的外延部分将难以限定。学界最基本的观点是,“公民”主要对应的是“私民”。这里的“私”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指“私有”的“私”;另一个是指“私人”的“私”。前者意味着人生依附,意味着平等性的缺失,主要形式是臣民;后者则指那些缺少公共精神的人。由此可以断定,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家天下的社会政治结构”结束,现代民主社会到来之后才产生的社会个体。公民意识则是与这些个体身份相适应的理性而自觉的思想观念体系。为了升华对这一抽象诠释的认识,必须进一步厘清公民意识的结构要素。对此,目前学术界大概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三结构说。如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的内容包括合理性、合法性意识及积极守法之精神;叶飞认为,公民意识包括主体与权利意识、法律与责任意识、公共与私人道德意识三个方面。二是四结构说。如童怀宇主张将公民意识的内容概括为主人翁意识、义务、平等意识及法制观念四个层面。三是张积家的“五结构”和李龙的“八结构”说。除此以外,有人甚至还提出“多元”的观点。在此种观念体系架构下,公民意识成为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大概念,人文、公德意识、对历史文化的尊重、对资源与生态的保护与珍惜等统统被纳入其中。一时间,学界对公民意识的解构进入了异彩纷呈的状态。鉴于此,笔者认为,在认知公民意识这一概念的时候,有必要将各种构成要素进行一定的层次划分,以凸显它们在整个公民意识结构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具体说来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基础层,即公民的主体意识。第二是核心层,即权利和义务意识。第三是外显层,即多元的意识构成,包括公德意识、公共精神、包容共享等。在这三个层次中,前两项基本是固定的,是公民意识结构体系的支柱。第三项则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产生极大的变化。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不足之表现(一) 基础维度:主体意识要正确理解公民主体意识这一概念,首先要对主体意识和公民主体意识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前者没有任何的领域限制,既可以体现在私人领域,也可以体现在公共领域。而后者则更加侧重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强调人们作为“社会、国家”的一部分,应该具备影响、制约政治系统及参与各种公共生活的内心期望。概括起来,这种内心期望大概包括独立意识、主动意识和创造意识三个层面。其中,独立意识表明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众能够认识到个体对自身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虽然自己的行为、价值判断会受到他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衡各种因素之后的“自愿接受”;主动意识则意味着人们能够自觉、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创造意识则比主动意识更深一个层次,意指人们能够关心、参与公共生活,并敢于突破陈规陋习,就某些公共问题形成具有一定合理性、创新性的意见或解决办法。就公民主体意识而言,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具备了那些呢?笔者在贵州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候场镇进行调研时,设置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对本村的村容进行整顿,您愿意在其中负主要责任吗?”在接受调研采访的1000名布依族、苗族妇女中,有250人表示会负责,有460人表示假若没有其他事情、或者有补贴、或者有硬性规定,才会负责。有200人表示因为自己没有文化知识,参加了也没用,所以,不负责。还有90人表示不知道。此外,笔者还围绕“如果发现某个官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您会检举吗?”这一问题展开了调研。在上述1000名妇女中,有320人表示害怕遭到报复,或者官员的权力比较大而自己又不认识上面的人,因此,即便自身的利益被侵犯,除非到了活不下去的地步,否则不会轻易去检举。有570人表示如果相关人员没有直接侵犯到她们的权益,即便发现也会装作不知道。另有100人表示她们会去揭露,但却不知道如何去做。通过这一组简单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同传统社会相比,少数民族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公民主体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她们当中的部分人已经摒弃了过去那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文化,对公共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兴趣,但绝大多数人仍然没有形成强烈的公民主体意识。对于国家、社会仍然保持着一种“客人”的心态。(二) 核心维度:权利和义务意识何谓权利?概括而言,学术界将其划分为利益说、资格说、可能说、法力、选择说、自由说等九种类型。尽管学者们各有论证的理由和诘问的根据,但笔者更赞同自由说。因为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一旦确定某人具有某种权利,就意味着他在这方面享有了“为”与“不为”的自由。一般情况下,不管“为”或者“不为”均不会受到处罚。意识则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指人们对于客观世界所持有的主观印象,包括感觉、知觉、判断、推理等。结合上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将权利意识解释为: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所确认、保护的各种言行自由所持有的主观映像。具体来说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权利的认知意识,表现为公民对自身拥有权利及其价值的认识;二是权利的实现意识,即权利主体对实现权利的主张与渴望;三是权利的救济意识,即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有通过某种途径寻求保护的愿望;四是权利的要求意识,即权利主体根据社会的变化及发展需要,主动向国家和政府提出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应然权利变为实然权利。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是否具备了权利意识这一问题,为了寻求切实可靠的答案,笔者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进行了调研。调研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权利认知部分。调研问题是:“作为公民,您知道我国法律赋予了您什么样的权利了吗?”在三都自治县2480名水族妇女中,有80人表示很了解,有1960人表示只了解一小部分,剩下的则表示不知道。在这80人中,基本能说出公民权利的大部分内容,如参加选举、言论自由、游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继承权、监督权等。在1960人中,只了解一小部分内容,最为熟悉的就是同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财产权、继承权、监督权。二是权利实现部分。笔者的调研问题为:“您是否愿意向国家机关就本村教育问题提出建议?”在2480名妇女中,仅有760人表示愿意,有1340人表示不愿意,还有390人表示不知道。在谈到不愿意的原因时,有超过一半的妇女表示参加这些政治生活并不能为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还要占用劳动时间,自己又没有文化知识,也起不了什么作用。三是权利救济部分。在这一点上,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显得比较积极。例如:在问到“当您的财产被他人损毁、侵占时,您想通过某种方式去求得保护吗?”在2480名妇女中就有2060人表示一定会去。但又问及“若您的参政议政权利受到限制,您会去向某些部门反映吗?”这一问题时,这一数字则下降到了980人。追问其原因,她们表示“财产是自己挣来的,是生活的根本。没有了它,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而参政议政不一定能够给其带来直接利益,有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四是权利主张部分。这是四项内容中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最为薄弱的部分。笔者在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调研时设置的问题是:“作为一名妇女,您觉得有哪些权利尚未写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您会去呼吁吗?”在500名接受调研访谈的苗族妇女中,超过356人表示对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的妇女权益规定不了解,也不会停下手头的工作去专门思考这个问题。义务意识是指公民在享有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认知、判断和价值取向。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有所差异,因此义务意识的具体表现层面也会有不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有: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接受义务教育;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那么,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是否具有履行这些义务的内心倾向呢?为此,笔者做了专门的个案调查。在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的麻乍乡,在不定点抽取的300名少数民族妇女中,围绕着“您是否知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什么?”“您觉得在公共场合抽烟、大声喧哗是不对的吗?”“如果祖国受到侵略,您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吗?”等问题展开了调研。对于第一个问题,在300名妇女中仅有初中以上学历的96人表示她们知道一些,但绝大多数也只能说出遵守法律、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这些同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公民基本义务。对于第二个问题,有165人认为这是小事情,无关紧要。对于第三个问题,在300人中仅有12人表示愿意。以上数据或许只反映了局部问题,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前我国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认识上存在的不足,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主观倾向也明显不足。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即便有履行义务的愿望,但也仅仅停留在同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带有道德性质的部分,至于更高层次如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服兵役等则很少有实践上的意愿。(三)外显维度:多元化的意识构成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被誉为公民意识结构的恒定“铁三角”,决定和保持着公民意识的性质和特征。除了这三种意识之外,学者们从自己的角度进行了许多归纳和分析,笔者在借鉴他人研究结果的基础将之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精神。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共精神乃“社会成员在理性引导下形成的一种尊重其他个体的存在,并愿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建设的价值取向”。[5]在实践中,常表现为志愿精神、慈善精神、生态保护意识以及对国家、政策、制度的认同、支持心理等。在公民意识的结构体系中,公共精神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这种精神也恰恰是当前我国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最为缺乏的。笔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做了深度调查。在四川凉山自治州喜德县,笔者设置的问题是:“如果你们村要建立一所幼儿园,您愿意捐助一部分资金并义务参加劳动吗?”在2340名少数民族妇女当中,有1210人表示不愿意,700人表示要看实际情况,仅430人没有考虑其他因素而直接表示同意。笔者设置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国家没有计划生育政策,您是否会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而自觉调控自身的生育行为?”在上述2340名妇女中,仅有290人表示会,有1470人表示生育行为主要是为了延续家族的香火,是个人的事情,与社会的良性发展没有关系,剩下的人则表示不知道。二是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意识的概念,目前学界比较倾向于将之理解为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从其构成来看,一般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理想、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及法律需求六个部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在这方面的情况如何呢?笔者在紫云自治县就法律知识部分提出的调研问题是:“您是否知道我国宪法、婚姻法的内容?请您说出答案”。在回收的642份问卷中,仅有43份填写了简单的答案,其余的则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另外一个问题为:“请您列举几种违法行为”。出现频率最高的答案是杀人、抢劫、强奸,其余的答案则很少见;在法律情感及需求部分笔者的问题是“当您和邻居家产生纠纷的时候,您会:A.寻求法律帮助;B.请村委会或者村里有威信的人调解”。在642份问卷中,有465份问卷显示倾向于找第三方来调解。在法律意志部分笔者的问题是:“如果有人侵犯了您的某种权益,但他承诺给您经济补偿,您还会坚持走法律程序吗?”在642人中,有413人表示若赔偿达到自己的要求,会选择妥协。三是平等意识。平等社会能够孕育平等文化,当然也需要平等意识来支撑。就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是否具备平等意识问题,笔者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即便是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妇女对平等也有了一定的认知。例如:在被问到“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您是否认为应该使用同一标准?”在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调研所回收的1000份问卷中,有912份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但这并不能说明妇女们具备了平等意识。因为就“请问您对‘平等’一词有何认识”这一问题答案却很质朴。超过700份问卷显示,对于平等的理解多集中于法律及家庭内部,至于民族之间、政治意义上的甚至国家间的平等,她们则没有思考过。当然,在多元化构成的公民意识这一向度上,还有学者将参与意识、人权意识、包容意识、责任意识融括其中。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内容也是公民意识的有机构成要件,但它们已经不同程度地被渗透在前面的论述中。例如:主体意识其实已经包含了“参与”的内容,责任意识则同义务、公共精神也有着很多交叉的成分。因此,在解读多元化公民意识构成时并不是构成要素越多越好,而只需概括那些最为关键的部分。至于同公民意识“铁三角”重合的,则无需过多地重复论证。三、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一)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一种常见现象。我国古代传统社会由统治阶级所构筑起来的政治文化体系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礼”的推崇,即认为“礼”是治国安邦的法宝。“礼”一直渗透在政治治理过程中,并实质性地演化成各种各样的仪式或规则,如“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刑不上大夫,礼不庶人”。二是对“仁”的倚重。“仁”有两层含义,一层表现在君与民之间,即要求君通过减轻徭役、避免战争、节欲省事等途径来达到爱民的境界。另一层则体现在一般的人际关系中,尤其是宗族内部,要求有血缘关系的人互相帮助扶持;三是对利的摈弃。在“义”和“利”之间,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文化素以重义轻利而著称,将“谋利”看做是小人之为,要受到公共价值观的批判;四是对权的疏远。我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文化一直强调君要“持势”,其权力不能分给他人,但对于普通社会成员来说,则主张对政治、政权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克制的态度,即所谓的“莫谈国事”。我国传统政治文化虽然在维护统治秩序提高精神境界等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为了达到所谓的“有序”,整个文化中的“道德”规范通常压抑着社会活力。在这样一种文化体系中,人和人之间是不平等的,人们过多地被强调应承担某种责任,对权利的主张却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对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来说,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程度更深。因为受地域的影响,边远山区离城市文化中心较远,各种公共设施建设又相对滞后,因此,受到现代文化的影响较小。在我国,即使城市里人们的观念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而与外界接触稀少的山区却仍然保持着传统思想观念。在这种情况下,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很难超越其他群体形成公民意识。(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特殊的生理及心理特征在少数民族多子文化观念、养老的现实需要以及国家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往往生育多个孩子。在笔者所接触过的具备生育能力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中,绝大多数都生育两个及以上的孩子,超过40岁以上的则子女更多,普遍在四个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少数民族妇女过多地陷入了养育后代的家庭事务中,对于公共事物则无暇也无兴趣顾及。从心理层面上看,由于眼界不宽、生活空间狭窄等原因,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对家庭的依赖心理普遍较强。对此,笔者曾做过广泛的调查。问题是:“在生活中,您最在乎的是什么?A.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B.丈夫身体健康、儿女能够自食其力;C.民族之间的不平等;D.国家的发展”。在回收的1000份问卷中,有750份选择了“丈夫身体健康,儿女能够自食其力”。受这种心理影响,处于婚姻中的她们通常会将自己的丈夫、儿女、父母列为生活的核心和焦点。她们关注的是配偶的饮食起居,注意的是儿女的成长变化,她们对父母的照料也更为细心。至于民主、平等、法律等家庭之外的大事则被排除在视野之外。(三)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独特的生活环境及有限的科学文化素质对于边远山区的生产生活状况,笔者认为可用“独”、“困”、“闭”三个字来形容。其中,“独”是指: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致命的弱点。即在此种制度下,土地被分配给各个小家庭使用,收入主要归家庭所有,风险也基本由个体家庭承担。由此农民在经济上被置于一种“独”的环境中。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也是如此。因此,她们整天埋头于自己家的事务,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缺乏大局意识。对自然、社会及他人极易产生从属感,他们求同从众,难于接受新鲜事务。显然,这与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相去甚远。“困”是指在“先发展城市,后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农村发展却相对滞后。在中西部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受地理位置偏僻、人力资源缺乏等因素的影响,现代工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很难辐射到这些地区,因而就显得更加落后,人们的生产生活只能依赖于普通的种植业。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因缺乏规划、创新,由种植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山区少数民族家庭的男性多是在外打工,把家务及农业生产劳动留给了妇女。这就意味着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不仅要照顾孩子、老人,还要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她们自然很难去思考同其生活没有直接联系的公民意识问题;“闭”即闭塞,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及服务供给不足,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很难享有先进的信息交流平台。在那里,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如书籍、报刊、杂志等不容易找到,网络、电脑、广播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也基本没有。这无疑增加了她们通过自身学习来增加公民意识的难度。从科学文化素养的角度来看,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培养、学习、体会、思辨的过程。除了适当的制度约束以外,还必须形成自我认知。这就涉及到意识主体的学习能力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一个人素质越高,学习能力越强,就越有可能通过自学或教育获得公民意识。然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中的绝大部分人一般只具有初中以下学历,有的甚至是文盲;有些少数民族妇女仅会使用本民族语言,不会使用普通话。在如此状况下,让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去理解民主、法制、平等、权利、义务等话语的真正内涵并在行为中体现出来显然难度较大。四、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提升的对策(一)改善经济环境,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的提升奠定物质基础公民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必然要受到经济状况的影响。因此,要使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真正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并外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就必须改善边远山区的经济环境。结合“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群体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发挥政府职能,兴办乡镇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少数民族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她们能够在本地就业。要在提高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文化素养的同时,增强她们的集体合作意识。二是运用“政府+企业+个体家庭”的经营模式,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或者传统民族手工业,由企业负责研发、培训、指导,由家庭、个人负责生产,两者之间签订收购合同,使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即便在家也能够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公司的合作,培养妇女们的契约、规则精神,使其形成主体意识。三是汇集各种力量,加强边远山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信息工程建设,使有文化的少数民族妇女能够通过网络、电视、广播、书籍等途径了解与公民意识相关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参政议政。四是改变边远山区的土地使用方式,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以参股的方式进行规模化经营。在此种经营模式中,使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能够更多地参与到集体当中,改变那种只关注自身小家庭生存发展的观念。(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的提升提供实践机会公民意识更多时候需要在实践中培养。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更多参与公共生活的机会,使之真正融入到这些活动中,是提升她们公民意识的必需环节。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前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一是在相关法律中更加详细地罗列出妇女的各种具体权益,形成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领导职责。虽然村民自治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及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但由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受生理、素养、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不少女性被男性粗暴地隔离在村民自治制度之外,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村寨则体现得更加明显。为此,乡镇政府应该安排相关的机构并配备人员在村委会选举、村级事务决策等方面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防止个别地方限制、剥夺妇女的参与权;三是成立村民自治妇女权益维护协会。会长由本村组织、沟通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妇女担任,受理家庭内部及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歧视、边缘化妇女的申诉,并负责同上级政府沟通。(三)构建健康的文化生态环境少数民族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为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富强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边远山区落后的文化传统与闭塞的社会环境的融合,导致了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还普遍存在着男尊女卑思想,使妇女们很难独立地形成公民意识。因此,采取措施构建健康的文化环境便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综合地方院校、政府部门的力量,组成志愿服务小组,深入到边远山区开展免费的法律、政治及文化知识讲座,使现代文明观念能够及时地传播到山区。二是在空闲时间开展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如简单的法律知识竞赛或以环保、慈善等为主题的小品、歌曲、舞蹈比赛等,对优胜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这样,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可以破除文化陋习。三是充分发挥现代传播媒介的作用。目前,电视和手机在农村已经有了相当高的占有率。在所调查的少数民族妇女及家庭中,就有超过90%的人表示自己有手机,家里有电视及相关收视设备。而且同理论教育相比,电视具有传播形式多样灵活,形象生动、娱乐性强、内容简单易懂、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等优势。(四)提高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的知识素养在文化同政治的关系上,列宁曾言:“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6]由此可以看出,文化知识在公民意识提升过程中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的文化素质在总体上还不高。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只有初中以下学历,高中学历不多,大学学历则更是少见。这对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公民意识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为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妇女的文化知识素养。一是继续通过特岗、支教等方式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事业,并在此基础上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女童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照顾、关爱政策,避免她们过早地离开学校,遏制“新文盲”的产生。二是政府应有效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实实在在的“文化下乡”活动,免费指导妇女识字,为其宣讲科普知识等。三是在村委会的带领下,利用农闲时间组建短期的识字会、知识更新学习会等,鼓励本村、临近村落有文化知识的人同妇女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学习,为增加她们的知识储量提供平台。教育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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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黄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M].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15.[2]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3]金生鋐.论公民道德教育[J].职教通讯,2002,(03).[4]Judith Shklar.American citizenship,Cambridge[M].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1.[5]张亚泽.公共精神与和谐社会的公民之维[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03).[6]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59.(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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